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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的楊新海

楊新海被河北省滄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關在位於滄州郊區安莊子的滄州市看守所,楊新海在這裡被關押的時候,有位民警向他提出這樣一些問題:

"你怎麼看待那些被你殺死的人?"

"我沒想過。"

"你覺得他們該死嗎?"

"我不知道。"

"你覺得自己的所作所為,給社會帶來了什麼影響?"

"社會?什麼叫社會?跟我有關係嗎?"

俗話說,哀莫大於心死。既然楊新海連對社會責任都缺乏認同了,那麼他或者就是個行屍走肉。

楊新海身高不足1.60米,身材瘦小,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他把侵害物件確定為沒有院落的住戶和容易對付的單身婦女。因為自己也是窮人家出身,剛開始,他還會在閒下來的時候,想想被偷的人家一定挺難受,想想被搶劫、強姦的婦女,一定很痛苦。但時間長了,一切都淡化了,從小建立起來的社會道德和人生觀,似乎就在瞬間完全坍塌成了一片廢墟,楊新海就站在那片廢墟上,成為一切善良、美好、慈愛的敵人。

楊新海說,在他多年的流竄殺人生涯中,他非常孤獨。通常是一個人獨來獨往,風餐露宿,忍飢受凍,精神高度緊張。有時夜裡殺了人,為了躲避警察的追捕,就要強忍住飢餓和疲勞,擔驚受怕地連續跑上幾十裡,一邊跑一邊窺測方向,以免闖上警察的設卡,哪怕是遇到一個無端的路人,也會嚇他一大跳。直到跑得心裡發慌,口中發乾,身上發軟,也不敢去找點吃的,只好就近找個有水的地方,用手掬起來喝上一兩口,然後接著跑。每到那種時候,他覺得自己真的連個野獸也不如。

楊新海說,剛開始被警察抓住的時候,他曾有過一時的緊張和害怕,但很快就不害怕了,不但不害怕了,心裡反倒踏實了。他是老早就有思想準備的,遲早有一天會被警察抓住,沒抓住時擔驚受怕,真的落網了心裡反倒踏實了,甚至暗自慶幸自己終於可以結束狼奔豕突的日子,起碼可以每天按時吃上三頓熱湯熱飯,而且可以吃飽。他感到,從被警察抓住的那一天開始,他雖然成了一名囚犯,但卻重新由野獸變回到了人群之中,他又可以以真實的面目和人們對話了。他可以向審問他的警察傾訴,傾訴他的罪行,傾訴他的苦衷,傾訴他的內心世界,傾訴他半人半獸的人生經歷。

楊新海落網時已是初冬時節,但他還穿著秋季時的灰西服,灰西服的布料非常低檔,做工非常粗糙。楊新海在審訊室交代罪行的時候,警察們見他凍得直打哆嗦,一下子為他買了兩套新衣服。楊新海見到新衣服後,喜出望外,感動得不知說什麼才好,他接過新衣服穿在身上後,感激得跪在地上連連磕頭,說:"原先我怕警察、恨警察,覺得警察是我的剋星,現在我從心裡感激警察,你們不打我,不罵我,每頓都給我好吃的讓我吃飽,而且還給我買來兩套新衣服。我覺得警察比我的親爹親孃還要親。我的親爹親孃也沒給我買過這麼好的衣服,我長這麼大,從來還沒人這樣關心過我呢。"

因為楊新海的主要犯罪地在河南省,2003年11月11日,經公安部協調,滄州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河南省公安廳。11月11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廳派員將楊新海從滄州市看守所裡提出來,押往河南。楊新海被押走以後,滄州看守所廚房裡一位老師傅說,現在看守所裡押著的280名罪犯都抵不上楊新海一個人的罪大。老師傅還說,楊新海被關押在滄州看守所的時候,每天都有十多輛警車從市內開過來對楊新海進行提審,看守所門前的路窄,警察就把車一字兒排開,拉得很長,除了公安,每天還都會從警車上下來很多武警。

確實,楊新海被抓後,國家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廳、安徽省公安廳、山東省公安廳、河北省公安廳都派人趕到滄州,那段時間,滄州成了全國公安機關矚目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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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解的車隊來到高速路口時,押解人員拿出專用頭套,給他矇住了頭。楊新海說:"你們乾脆在這裡一槍把我崩了算了,全當我站在路邊撒尿時挨了一槍,也省得你們審訊、開庭,然後把我拉到刑場上去,還得有人舉著小旗喊:預備,放!太讓你們費事了。"

押解他的警察告訴他,你既然落入了法網,就要按法律程式辦事,根據你所犯下的罪行,政法機關會依法懲處。

楊新海交待了大部分罪行後,有警察問他:"你現在還有什麼想法?"

他說:"配合警察的工作,這段時間吃好點,睡好點,少受點罪。"

2003年11月12日,楊新海被河南省公安廳刑事拘留,羈押在位於鄭州市緯五路的河南省看守所。河南省看守所實行文明管理,在這裡關押的,除了一些大要案的案犯外,大部分是犯了罪的級別較高的領導幹部,看守所的條件也比較好,監號裡還有暖氣。楊新海在這裡關押時,還沒被戴上重犯械具,公安人員的文明辦案也使他深受感動。

這期間,楊新海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他說:"殺人是不對的,殺人償命,天經地義。我透過殺人來發洩自己的痛苦,達到自己的慾望是不應該的。這種方式在哪個社會都是不允許的,我知道自己的路走到了盡頭,已無可挽回。人心都是肉長的,人非草木,都有感情,我現在感到了溫暖,對人生也有了一絲留戀,也有了活下去的想法,對受害人也有了慚愧的想法,我最大的希望就是判個死緩,但那太渺茫,太渺茫了。"

他還說:"我要把我的經歷寫出來,供犯罪學、犯罪心理學研究,以教育後人。"

他利用提審的間隙時間,開始著手寫自己的經歷,他準備分成四個部分寫:第一部分是鄉愁,第二部分是流浪經歷,第三部分是殺人犯罪,第四部分是走向末路。

後來因轉換羈押地點,楊新海離開了河南省看守所,不僅監號裡沒有暖氣,還給他戴上了重犯械具,手沒法伸出來寫字,那個殺人四部曲只寫了第一部分,其他的三部分便擱淺了。不過,他還是斷斷續續地寫下來一點犯罪中的方法、感受以及走上犯罪的心路歷程。

這份自白是研究楊新海犯罪心理的絕密文件。他在自白的最後一部分中寫道:

自新鄭監獄出來至今4年多,我流竄了大半個中國,在河南、山東、安徽、河北4個省殺死了近七十人,犯下了滔天大罪,註定要判我死刑。請你們不要通知我父母,一旦他們知道我是殺人魔王,在社會上就無法生存,也會隨我而去。我掙扎這4年多,其實也很苦,風餐露宿、忍飢受凍。我每天都想著如何躲避警察的追捕,精神高度緊張,這幾年過來,精神都快要崩潰了。我從來沒回過家,也沒去過親戚家,甚至與他們連一封信、一個電話都沒敢透過,怕我的事連累了他們。父母一直過著清苦的日子,我偷的錢、搶的錢也不敢給他們寄回去,因為,我的每一分錢都沾有無辜者的鮮血,父母花了我的錢也不會太平,我一旦罪行敗露,警察決不會放過他們。我面對父親最有愧,從我逃學外出到監獄服刑十多年間,父親無時不牽掛著我,打工他給我送衣被,在勞改勞教場他千里迢迢去探望我,在廣州被收容後他親自去接我。但由於我嫌棄家庭的貧窮,過慣了不勞而獲、四處遊蕩的生活,又一次次悄悄地離開了家,像我這樣的人父母白生白養,從來沒有盡過孝。末日就要到了,我無顏面對他們,政府如何處置我都不過分,我只是希望後代人別走我的路,但願中國以後不要再有我楊新海這樣的人。

因為楊新海所作的案件,大部分發生在以漯河為中心、向周圍輻射半徑100公里的範圍內,加之漯河最先決定把發生在臨潁縣巨陵鄉的"8·15"殺人案件與其他類似案件併案偵查,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公安廳將楊新海案件指定漯河市公安局管轄。2003年12月9日,經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楊新海被漯河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

2003年12月11日上午,楊新海被換押到位於漯河市幹河陳鄉毛寨村的看守所。漯河市看守所共有3進院子,楊新海被關在最裡面的一進院子裡,這節院子厚實的大門被堅硬的鐵皮緊緊包裹,旁邊的看守室也被鐵柵欄封得嚴嚴實實,周圍高大的牆體上插著尖銳的玻璃。鐵門的背後,一條半人高的狼狗晝夜拴在這裡,一有風吹草動,它就會豎起耳朵、嘴裡發出響亮的叫聲,向主人報警。如果從裡面將鐵門閃開一道門縫,它立即就會從門縫裡往外伸嘴。

因為楊新海是公安部通緝的要犯,在他到來之前,漯河市看守所就做了精心準備。楊新海被押解到看守所不久,看守所就專門購買了價值十多萬元的現代化監視系統。每一個路口、每一條走廊、每個監室、大門、哨兵室,乃至整個院落,都安裝了監控攝像頭。在看守所旁邊還駐紮著一個百餘人的武警中隊,楊新海在這裡插翅難飛。

在漯河市看守所,楊新海被關押在監所東頭的一間大監室中,這個監室裡已經關了二十餘名嫌疑犯。楊新海到來之前,看管人員把楊新海的情況向嫌疑犯作了簡要介紹,旨在讓他們注意對楊新海的監視。

聽說楊新海要來,把所有同獄嫌疑犯都鎮懵了。

楊新海一進入漯河市看守所,就被戴上了手銬、腳鐐,手銬和腳鐐之間,有幾個笨重的鐵環連結著,鐵環連結的長度,恰恰讓楊新海彎著腰能夠站起身來,但卻直不起腰。整個械具的重量,大約有二十多公斤。身材瘦小的楊新海,一天24小時負載著這些械具的重量,除去正常的吃住起居外,他基本上無法活動。

但是,楊新海這個以"職業犯罪"自詡的人,並不為械具加身的處境所難過。進入監室不久,他就開始向同室嫌疑犯炫耀他的殺人經歷,特別津津樂道於那些強姦和姦屍的情節,講著講著,情緒就激動起來,有時還莫明其妙地為同室獄友唱上幾句流行歌曲。在漯河市看守所關押期間,楊新海精神狀態一直不錯,在獄中表現正常,沒有和同室嫌疑犯或民警發生任何衝突。

有嫌疑犯曾問楊新海:"為什麼在兩三年裡殺那麼多人?"

楊新海竟冷漠地回答說:"殺人很正常,沒什麼了不起的。"

又有人問他為何喜歡姦屍,他卻始終閉口不答。

看管他的民警說:"楊新海特別矮,只有1.58米,乾瘦乾瘦的,長相也特別普通,混在人群裡看不出有什麼特別。"

關押楊新海的漯河市與他的老家正陽縣相距不過百十公里,楊新海的母親說:"我都七八年沒見過這個兒子了,我都想不起來他的模樣了,現在在大街上對面見了,我可能都認不出來他了。"母親這樣說話,她的心裡會有多少淚水和苦水?直到楊新海被執行死刑,他的父母一直都沒來看過他;家中兄弟姐妹多人,也從來沒有一個人來看過他,他們在心理上已經把楊新海從這個家庭中析離出去了。

楊新海走到這步田地已經是眾叛親離,誰還會來看望一個殺人不眨眼的惡魔?誰還會平靜地對待那些受害者和他們的親人?其實,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都是他的受害者,他讓父母和兄弟姐妹失去了親情,整天為他擔驚受怕,為他蒙受恥辱,代他受人責罵,在楊新海案發後的好長一段時間,他們都不能安安生生地過正常人生活。

28、公訴“殺人狂”

對楊新海的罪行審查清楚,提起公訴,是辦理楊新海案件的重頭戲。這個任務由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完成。漯河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員馮方是楊新海案件的主辦人之一。現年37歲的馮方,從事公訴工作10年來,經他的手辦理過上百起重刑案件,但像這樣流竄4省、兇殘地連殺60多人的,還是首起。馮方被犯罪嫌疑人的殘忍和冷酷深深地震撼了,因此,自接手這個案件以後,馮方就開始記《工作日誌》。馮方以他公訴人獨特的目光,把辦案中的工作步驟、進展情況、辦案人員的苦與樂都一一記錄下來。在本書即將成稿的時候,筆者得到了這份彌足珍貴的資料,現將它摘錄於後:

2003年12月11日,星期四,陰,下午剛上班,就接到檢察長通知:省裡已決定把"8·15"系列殺人案件交由漯河市承辦,犯罪嫌疑人已被漯河市檢察院批準逮捕,上午已由省看守所換押到漯河市看守所。市院決定提前介入此案,由我和殷鵬年主辦,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陳勝軍支隊長馬上就要來公訴處接洽,讓我們作好接待,瞭解基本案情,儘快提前介入,為下步審查起訴作好準備。

市公安局陳支隊長下午3點20分到了處裡,同來的還有刑偵支隊基礎大隊的教導員陳海舟,此案案卷是由海舟具體整理的。由於以前辦案打交道很多,大家彼此都比較熟悉,海舟辦案條理性強,證據梳理的比較細,對證據的理解也很不錯,是一個不錯的偵查員。沒有過多的寒暄,海舟直接就介紹了基本案情。

聽了海舟的介紹,我談了意見:第一,嚴把證據關,特別是案發地在外省的案件,一定要高標準。本省的案件可以請省公安廳協調,外省的就比較麻煩,所以一定要力爭一次成型;第二,要求發案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卷宗的同時,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通信地址和聯系方法一併移送,並且都要徵求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案件的意見以及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放棄就要明示,這樣案件到了起訴環節就可以加快案件審理進度,迅速將犯罪嫌疑人起訴到法院。

送走公安局的同志,簡要將情況向檢察長彙報,同時提出由謝建華協辦此案,檢察長採納了我的建議,同時要求抓緊完成手頭工作,其他工作及時移交給其他同志,下周一(12月15日)開始到市局提前介入案件。

這樣,我們"8·15專案公訴組"就算組成了,殷鵬年也是我們處的副處長,40多歲,辦過不少大案要案,無論是辦案經驗還是理論都有一套,人也長得精神,標準的身材,一臉的瀟灑和沉穩。謝建華是院裡的才女,一副賢惠的樣子,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四五年了,法學理論功底紮實。我們公訴組的人員素質,我認為要是謙虛講的話是比較高的,要讓講心裡話,就是非常優秀的,辦理這樣的案件,應該沒有問題。

凜冽的寒風中我乘車回家。到了看電視時間,兩臺電視一開,自然就開闢了兩個戰場:孩子們看動畫,女人們看連續劇,各取所樂。我還是:到書房開啟電腦,翻出書籍,根據市局同志們的介紹,考慮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查閱資料。我先列舉出了以下幾個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款: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物:

(一)入戶搶劫的;

……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三、強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盜竊、侮辱屍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況下,普通刑事案件是"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這樣一個流程,公、檢、法是分段負責的;"提前介入"就是公安機關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前,檢察機關接受公安機關的邀請,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就介入案件,對證據收集、固定、甄別提出建議,保證案件一經進入審查起訴環節就能達到起訴標準,這樣就加快了辦案速度、保證案件質量。但是,"提前介入"只適用於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003年12月15號,按照約定的時間,我們第一次到了"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專案指揮部在市局偵查樓四樓的指揮中心,海舟已在那裡等候多時,寒暄後我環視了一下,指揮中心有百十平方米,就是一個會議室,引人注目的是在北牆上張掛的約有十幾平米的巨幅地圖,上面標註著發案情況,看著二十多處代表血腥的紅色圓點,讓人感到壓抑,有種窒息的感覺。牆面上還有專案的各種組織、聯絡、協調小組的人員組成圖表,都是省廳、市局的一把手掛帥,可見對此案的重視程度。

我要了一些案件的發案、偵破情況,透過查閱公安部、省公安廳的檔案、會議紀要、通報和其他一些材料,知道此案已驚動了中央領導,公安機關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工作,為案件的偵破打下了基礎,案件在滄州偵破就是對楊新海DNA與公安部通報的DNA比照後確定的,現在,公安部將這起案件的命名改為"皖、豫、魯、冀系列殺人案"。

自2003年12月15日開始,我們提前介入,直到2004年元月6日市局移送審查起訴,前後有3個多星期,我們公訴組連續3個星期加班加點,取消了所有節假日,元旦節也沒有休息,到了最後真有點疲憊的感覺。但我們公訴組提前介入的成效還是非常明顯的,案件的大致輪廓已定,基本的證據已經核實。3個星期裡我們主要做了以下這些工作:由於各地公安機關向市公安局最初移交的案件文書為78冊,還有大量的散頁證據材料,其中有很多對案件沒有證明效力的工作材料,且裝訂比較混亂,使案件頭緒比較亂,我們首先和市局經辦人員達成一致:以個案為基礎,以庭審示證的邏輯性和便利性為目標,集中精力固定、篩選證據;透過3個星期的工作,終於從大量的材料中按照發案時間順序幫助公安機關整理出訴訟卷宗36冊;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真、仔細、嚴格審查每起案件的證據材料,積極引導公安人員補充證據,對於缺少的一些文書性證據材料(如被害人戶籍證明等)具體列出15條,要求公安機關必須儘快補齊,確保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楊新海所犯下的每起罪惡事實。我們還將該案所涉及的26起犯罪事實製作成了"案件一覽表",將發案時間、地點、被害人、作案工具、主要證據、存在問題等內容彙總列表,該表切中要害、簡明扼要、內容豐富、易於使用,後該表被作為通用工作文書在公安、法院使用,也成了向上級領導彙報時使用的一份重要材料。

2004年1月6日,漯河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1月7號,專案公訴組寫出審查報告,交檢委會研究。當天,河南省檢察院主管公訴的賀恆揚副檢察長、公訴處劉建國處長也親自到漯河聽取專案彙報;1月8號,寫出起訴書;1月9號,案件起訴至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中午,中央電視臺播發了楊新海被提起公訴的訊息。

29、訊問楊新海經過

從2004年元月6日到元月7日上午,我們在市看守所對楊新海進行了訊問。在討論訊問楊新海的方案時,就想到要對整個提審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影,和技術處商量後得到他們的響應,所以那天專門在看守所找了一間帶暖氣的辦公室,先把攝像機架好,才去提的楊新海。隨著一陣"嘩嘩"的械具響聲,楊新海彎著腰提著腳鐐走過來,1米65左右的身高,精幹而不瘦小,尖下巴,一雙眼睛帶著冷漠和迷茫,乍一看有點像那位唱故事歌的東北歌星。他的頭上戴著一頂帶耳朵的綠棉帽,上衣是一件黑色的夾克衫,下穿一條灰色的褲子,腳上穿著一雙黑色布棉鞋,為防意外,沒有腰帶和鞋帶,從上到下還都算乾淨。按照我們的提示,楊新海很服從地在牆角的小凳上坐好。坐好後看見對面的攝像機,他的臉上勉強擠出一絲尷尬的笑,說:"每次審問都錄影。"

因為案件涉及26起犯罪,我和殷鵬年副處長輪流審訊,楊新海顯得很平靜,對案件的事實記憶還比較清晰。從信陽市羅山縣"1999·11·16"強姦、故意傷害案開始,我們一件件進行核實,在審問過程中,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雖然實施犯罪跨度長達4年,但楊新海對每起犯罪的現場位置、房屋佈局、傢俱陳設、被害人特徵、侵害部位都記得非常準確和細緻,也就是方位感特別強;在被問到為什麼能把案件記得那麼清晰時,楊新海說:"畢竟是殺人,大部分還是一次殺幾個,有時看電視,一看見殺人的場面,就聯絡到自己殺人的事兒,不是有意去記這些事,而是身不由己地聯想。"而對時間,他的記憶和辨別能力就非常糟糕,只記得當時是冷天還是熱天,甚至2003年作的案時間就記不清了,回答時串到了1999年。

在回答到後期殺人後是否害怕時,楊新海說:"我殺人後都要在現場停留一個多小時,你們說我害怕嗎?"

在講到強姦犯罪時,他講:"只要是我看上的女孩,我就放不下了,這一家也就完了。石家莊的案件就是我在晚上偷盜時看見他家有兩個女孩長得都很漂亮,但當時沒有機會下手,在外地作完案後我還是放不下,就又回到石家莊,把這一家五口都殺了,又對她倆姦屍。"說完之後,臉上還露出一種貪慾發洩之後的邪笑。

至於搶劫,他回答得更是振振有詞:"我不想幹活,還要活下去,只有去偷去搶,一般都是偷,只有遇到我認為錢多但不好偷的時候,比如扒了舊房子要蓋新房子的、家裡有拖拉機的,我才想到把人打死再去翻錢。"

第一天中午休息半小時,楊新海和我們一起吃的工作餐,四菜一湯,排骨和魚香肉絲他吃了一半就放下了,講要放到晚上再吃,當被告知晚上還有時,他才講了實情:"我不習慣吃太多肉食,對身體不好,在外邊作案時,經常吃青菜和雞蛋,有時冬天披件棉大衣躺在雪地裡過夜。我很注意鍛鍊自己適應環境。我不抽菸、不喝酒,我都是晚上到人家室內作案,抽菸光咳嗽,壞事兒。喝酒光喝暈,不一定哪一天就鑽到汽車底下了。"

訊問進行了一天半,第一天基本把26起案件訊問完畢,按照法律規定,把有關的"屍檢報告"等技術鑑定也告知了楊新海。第二天上午一見我們,楊新海就講:"昨天晚上沒有睡好,我自己算了一下,我都殺了70來個,殺人太多了。"

我們反問他:"對被害人你是否感到懺悔?"

楊新海低下頭去,平靜地說:"我都冷漠了,心都是冰做的,想流淚都流不出來。"

訊問完畢,從看守所回來的路上,我忿忿地講了一句:"真想暴打這個畜生一頓!"

30、第一次庭審

2004年2月1日上午8時,楊新海案件由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漯河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書厚達數百頁。由於楊新海案件在全國產生強烈影響,此次開庭吸引了全國各地20餘家媒體到庭採訪。但由於該案涉及強姦,出於保護受害者隱私的原因,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大部分記者都被擋在漯河市中院門外。法院只派發了幾張旁聽證,除法院工作人員、公訴人、辯護律師外,拒絕任何人接近法庭。幾位試圖進入法院的記者多次央求無效,值班武警戰士說,上面有命令,今天的開庭不準任何媒體入內,絕無例外。不僅絕大多數記者未能進入法院,楊新海的親屬和受害者家屬也沒有一人到場。

2月1日凌晨5時,漯河市中級法院門前天色還一團漆黑,但已有零星警車前來值勤。為了保障這次庭審的順利進行,漯河市中級法院從全市各區縣抽調了四十餘名法警執行維持秩序的任務,法警們提前一天報到中院,不到5點就起床值勤。6時半,武警戰士開始入場,大門口記者不斷聚集。

2月1日早上6點30分,楊新海被從漯河市看守所裡提出來。當他看見大批警察在忙碌時居然還一臉笑容,頻頻面向四周點頭示意:"辛苦啊,辛苦!"上車後,楊新海談笑風生,一會兒抱怨開庭時間太早睡眠不足,一會兒與押解他的法警開起玩笑。

早上7點,一輛中巴囚車在前後數輛警車的庇護下,警燈閃爍著將楊新海從漯河市看守所提出,一路呼嘯而去。在從看守所去往中級人民法院的路上,楊新海看到道路兩旁站了不少值勤的公安交警,他苦笑著對法警說:"你們看看,這都是為我設定的。聽說有人說我會飛簷走壁,其實我是一個非常平常的人,不擺這麼大的陣勢我也跑不了。"

有位執行押解任務的法警說,當了多年執庭警察,從沒見過心態那麼好的嫌疑犯,他興致很好,一點都不怵。7時20分,手腳都戴著鐐銬的楊新海被從看守所押解到漯河市中級法院。3輛警車從漯河市中級法院大樓東側門疾馳而入,讓從早上5時多就蹲守在法院正門前的眾多媒體記者始料不及。中間一輛是警車,前後分別是小轎車。車輛駛入院內後在法院大樓前面停下,兩分鍾後,身穿鮮黃色囚服背心的楊新海被警察從中間的警車內帶出,他頭戴棉帽,身體稍弓,手腳都戴著鐐銬。個子矮小的楊新海雖然淹沒在群警中,但他神色正常,舉止從容。隨後,楊新海在十餘名法警圍擁下離開囚車,被帶入中級人民法院的大樓內。身穿囚衣的楊新海身材不高,不知是由於戴有刑具還是先天殘疾,走路時稍有些跛足。

審判楊新海的審判法庭設在漯河市中級法院三樓1號法庭。開庭前,楊新海被帶進庭前的休息室裡,執庭法警幫他摘掉戴在頭上的綠棉帽。看起來他和警察已經很熟,與警察說話時神色輕鬆。

"還要吃饃、喝水嗎?"警察問他。

楊新海搖頭說:"不要。"

開庭前,此案的卷宗被擺上公訴席,將近有一米高,參加庭審的書記員看到卷宗後說了一句:"有這麼多的材料啊!"隨後,材料被分成4摞,4名公訴人每人面前放了一摞。

7點30分,楊新海被法警押入審判庭。上午8時整,庭審開始,能容納三百餘人的1號審判庭僅有三十餘人在內。主審法官由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的副院長楊慶玖擔任,他面南而坐,他的左右分別坐著審判員劉進才和萬相林,公訴方及辯護人分列西東兩旁。

楊新海面朝楊慶玖,身後站列8名法警。

在主審法官楊慶玖對被告人楊新海核實身份以後,庭審很快進入實質性階段。

8時35分,公訴人開始宣讀起訴書。

在法庭對楊新海的犯罪事實進行了示證和質證以後,庭審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是司空見慣的,在審判楊新海的法庭上也不例外。公訴人一番短小精悍而又慷慨激昂的公訴意見,讓人聽了感到熱血沸騰,淋漓酣暢。

庭審從上午8時開始,整個庭審時間相當緊張。為節約時間,法庭甚至在審判庭內一個偏房為楊新海準備了兩個塑料桶供其如廁。庭審過程中,法庭對檢察機關對楊新海的26起犯罪指控,均進行了極其嚴密的審理,如每一次作案的工具來源及去向、作案動機及方式、逃逸路線及手段等等。法官對每起案件也都是詳細詢問,包括作案時間、作案過程,甚至詳細到逃離時乘坐的車輛、車票的票價都反覆核實。楊新海對問題回答得比較清楚、乾脆,他說,自己一般都是用錘子、剪刀和繩子作案,很少用刀,有時隨手取到的磚頭和重物都能成為他殺人的工具,而且每次作案前對逃離的路線和方式早就想好,但有時怕被人發現,逃離也很倉促,有一次他是穿著內褲逃離現場的。

庭審過程中,檢察機關指控的楊新海殺人工具中,除了媒體已經公開的鐵錘外,還首次披露了刀具和繩索等。據楊新海自述,他採用的作案工具主要有八稜錘、剪刀、繩子和磚頭等。由於楊新海作案的時間跨度長,使用的作案工具很多,有部分作案工具公安機關已無從查詢。在一審法庭上,凡搜尋在案的作案工具,法庭都讓楊新海一一辨認、認可。

楊新海在接受法官詢問期間,思路清晰,聲調很高,回答問題也很乾脆。對每次行兇的時間、地點都能準確說出。

中午12時30分休庭,在休庭的半個小時內,楊新海與參加庭審人員一道就著燒餅吃了當地有名的靈寶羊肉湯,還直誇那份價值5元的靈寶羊肉湯味道好。

下午1時繼續開庭。

楊新海曾於2003年4月在山東曹縣殺害一對夫婦,並對女的進行姦屍,案件由曹縣刑警大隊查辦。在審判楊新海的前一天,曹縣刑警大隊大隊長劉海生到鄭州辦事,他對楊新海的印象是:楊新海在接受提審時交代,他離家出走流浪後,基本以偷盜為生,得來的錢財作為生活來源,到後來膽子越來越大,逐步發展到殺人、強姦。劉海生把楊新海的作案特點歸納為偷、殺、奸,認為楊新海有一定的智商,只能說有一點心理扭曲,有報復社會的心理,但不可看做就是心理變態。

2003年8月8日,邢臺內丘縣金店鎮魏家屯村魏現增一家五口被楊新海殺死在這一家人於石家莊租種的菜地旁,這是楊新海被抓之前所犯的最後一案。魏現增一家人被殺死後,他們的後事都是由魏現增的叔叔魏如國和他的弟弟魏現鋒操辦的。魏如國聽說楊新海被抓之後,他跟侄子魏現鋒多次到石家莊市橋西公安分局詢問案件情況,近60歲的魏如國向石家莊警方提出到河南關押楊新海的地方問個究竟,被石家莊警方攔住了。魏如國聽到楊新海在河南漯河接受審判的訊息後,表示很惋惜地說:"沒有人告訴我那個殺人惡魔今天審理,我要是知道,就是借錢也要去河南。"

由於楊新海作惡太多,2月1日下午的庭審� �直持續到晚上7時30分。

晚7時30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控作案26起、殺害67人、傷10人、強姦23人的案犯楊新海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新海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在一天的庭審過程中,楊新海也覺得自己的罪行不可饒恕,所以,一審宣判後,他表示服判,當庭放棄上訴。

依照法律,楊新海在10天時間內仍可以提出上訴。10天內,如楊新海放棄上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提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如無異議,將核准對楊新海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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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晚上7時40分,楊新海乘坐的囚車在一輛警車護衛下離開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風馳電掣地回到了位於漯河市南郊的看守所。

31、死刑裁定書

2004年2月11日,楊新海10天的上訴期已經過去,在這法定的時間內,他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

2月12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將楊新海一案呈報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迅即組成了以刑二庭副庭長程慎生為審判長、代理審判員陳偉、王豔玲為審判員、任能能為書記員的合議庭,依照法律規定,對楊新海死刑一案進行複核。整個卷宗有42本,摞起來有一米來高,合議庭成員連天加夜地工作,從2月12日上午開始,一口氣工作到2月13日凌晨。在上訴期滿的第二天,合議庭成員就完成了對楊新海一案的死刑複核,經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本案事實無誤,量刑適當,遂開始起草死刑裁定書。

2月13日下午,合議庭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彙報了楊新海案件,審判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批准了合議庭的裁定書。裁定書全文如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04)豫刑二復字第5號

被告人楊新海,又名楊挺茂、楊柳、楊枝芽,男,1968年7月17日生,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陽縣人,農民,捕前住正陽縣汝南埠鎮張夾行政村陶莊村,1990年6月11日,因盜竊被陝西省西安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二年,1992年4月25日勞教期滿被解除;1992年9月20日,又因盜竊被河北省石家莊市勞動教養委員會勞動教養一年,1993年7月16日勞教期滿被解除;因犯盜竊罪、強姦罪於1995年12月19日被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31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犯罪於2003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漯河市公安局看守所。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新海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一案,於2004年2月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新海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複核。現已複核終結。

經複核查明,被告人楊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間,先後流竄到河南省的羅山縣、安陽市郊區、周口市川匯區、遂平縣、臨潁縣、鄧州市、西平縣、葉縣、上蔡縣、尉氏縣、鹿邑縣、鄢陵縣、通許縣、襄城縣、西華縣、民權縣、山東省的曹縣、安徽省的阜陽市潁州區、臨泉縣、河北省的邢臺縣、石家莊市橋西區等地的農村地區,乘夜深人們熟睡之機,翻牆入院,撥門入室,採取用鐵錘、鐵棍、斧子等擊打頭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頸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繩捆綁等暴力手段,搶劫、殺人、強姦、故意傷害作案26次。其中,搶劫作案13次,在搶劫中,致楊培民、單蘭英、孫拴柱、潘親、李心得、崔勝領、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傷,劫得現金共計人民幣6300餘元;殺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張保謙、尚群英、李永寧、陳芒雲、孫勝軍、魏現增等32人死亡;強姦作案6次,強姦婦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強姦過程中,致2人重傷,3人輕傷;故意傷害作案2次,致1人重傷,1 人輕傷;在搶劫、殺人過程中,被告人楊新海共姦汙屍體19具。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告人楊新海對其搶劫、殺人、強姦、故意傷害及姦屍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其所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手段等情節與被害人的陳述,證人王元明、郭金貴等人的證言能相互印證,並與報案登記記載的情況相吻合。

2、公安機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現場的地點、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內物品擺放位置等主要特徵,以及被害人的屍體位置等情況,與被告人楊新海的供述相吻合,並與被告人楊新海歸案後就每起犯罪現場所畫的草圖相印證。

3、公安機關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屍體檢驗報告所證明的被害人身體受損傷的部位、特徵及死亡原因等,與被告人楊新海供述所使用的兇器、作案手段相一致。

4、公安機關的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從部分案發現場提取的毛髮、精斑,經檢驗與被告人楊新海的DNA圖譜相吻合。

5、公安機關提取在案的鐵錘、剪刀、木棍等兇器和地圖、手套、手電筒等,經被告人楊新海當庭辨認,確係其作案時所使用的工具。

6、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審判機關及監獄等出具的證明等,證明了被告人楊新海和被害人的身份狀況,以及被告人楊新海曾兩次被勞動教養、一次被判刑的事實。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新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楊新海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又系累犯,依法應予嚴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漯刑一初字第7號"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新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程慎生

代理審判員 陳 偉

代理審判員 王豔玲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任能能

2月14日上午,在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三樓的1號審判法庭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新海公開宣判,審判長程慎生宣讀了這個裁決書,隨後宣佈了對楊新海執行死刑的命令。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馮方的《工作日誌》中,記下了整個死刑執行過程:楊新海是2004年2月14日上午8點56分在漯河市郾城縣孟廟鎮連線新舊107國道的一條東西路被執行槍決的,那天是情人節。

2月13日晚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攜帶執行死刑的命令來到漯河,14日早上7點50分,我們作為執行死刑的臨場監督和指揮死刑的法官一起步入市看守所,看守所附近的交通已被管制,大批的武警和公安人員在看守所四周進行警戒。

楊新海被提出來,還是那身打扮,看到院裡站那麼多人,臉色一下變得灰白,勉強擠出尷尬的笑:"我覺得就是這兩天。"我問他這兩天休息得怎樣,他搖搖頭,情緒很低落。旁邊看守所張所長告訴我:楊新海這兩天對管教幹警講,他晚上不敢睡覺,一睡著就做噩夢,夢見被害的人都變成了厲鬼,成群結隊的追殺他,他邁不動步、叫不出聲,沒法逃脫。

在看守所核實楊新海的身份後,省高院法官宣佈死刑的命令,並詢問他是否有遺言、信札,楊新海邊在文書上簽字,邊輕輕地搖頭。在照臨刑照片時,他眼中露出了絕望而又留戀的暗光,讓人覺得可憐,但再想想那些無辜的冤魂,想想他作惡的暴行,用楊新海自己的話講就是:"我是罪有應得,殺那麼多人再讓我活著,都沒有天理了。"

行刑的車隊穿過市區,晴朗的天空,亮麗的陽光,街邊到處擺放的玫瑰花奼紫嫣紅,一個個手捧鮮花的俊男靚女沐浴在陽光下,這一切都在提醒人們:今天應該是一個浪漫而溫馨的日子。嘶鳴的警笛令人心寒,驚得行人都停住腳步,看著這一隊殺氣騰騰的警車,交頭接耳地揣測著種種不吉利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的遺憾和慚愧,打擾了人們美好的心情。

楊新海乘坐的是市公安局的一輛"依維柯",陳海舟親自架車,後來海舟告訴我,楊新海在車上基本上是閉著眼的,沒有太多向外觀望,也不講話,顯得非常順從,車隊離開市區時,他嘴裡小聲嘟噥"快到了"。到刑場後,執行人員把他架下車,在路邊的一道矮土坎下,"砰"的一聲悶響,這個十惡不赦的渣滓過完了做人的今世,下煉獄輪迴去了。

記得在陝西香積寺聽出家人講"三世輪迴":說今生受罪是前世作惡,今生作惡則來世受罪。楊新海被抓後曾講過:如果給他再活一次的機會,他想作個安分守己的人。寫到這裡,想想他此時正忙碌著轉世投胎吧,或許來世的罪孽會少些?但願他來世不要再作惡就行了。

2月14日是情人節,但願楊新海也記住這一天。

一個曾經在中原大地上鬧得沸沸揚揚的殺人惡魔消失了,為此,人民群眾付出了六十多條生命的代價,給我們留下的是刻骨銘心的教訓。願悲劇不再重演。

據說,楊新海的屍體被火化以後,他的骨灰在漯河市殯儀館裡存放了很長一段時間,他的家人一直沒來認領。

32、後記

寫完這本書的時候,我的胸口像是塞了一個棉花團,想吐吐不出來,想咽咽不下去。自中國有文明史的五千多年以來,除去戰亂時期,歷朝歷代的和平年代,連續作案20多起、殺死60多個人的,楊新海恐怕也是第一人了。

楊新海是社會改革開放的趨勢下,在農村的落後、封閉與資訊社會的新潮碰撞中產生出的副產品。改革開放的鐵錘與舊的傳統觀念碰撞時,一下子把楊新海從偏僻的鄉村中迸濺出來,使他進入了無拘無束的流浪世界。在這裡,他沒有了管束,沒有了限制,沒有了監督,甚至也沒有了道德倫理觀念。在這片自由天地裡,一開始他也曾經想過靠自己的雙手換來幸福的生活,但那不過是人之初善良本性的迴光返照,隨著他在生活中遇到的種種挫折,他的這種善良本性立即雪崩瓦解。人在一生中遇到挫折是非常正常的,他本可以選擇直面挫折,勇敢抗爭,憑著自己的頭腦和雙手自立、自強,打拼出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但不幸的是,楊新海卻選擇了自我沉淪、自暴自棄,他把自己的心理掙扎,轉化為了對社會的報復和毀滅性的破壞。

用殺人如麻來形容楊新海,其實一點都不過分。有人認為用畜生來形容他,其實是對動物的誣陷,說動物無所謂善惡,人類的惡和動物一點關係也沒有,動物都具有原有的本性,而人的惡是人類社會的特有產物。人和動物一致的本能都是中性的,但是人卻可以控制意念去犯罪,罪惡的根源還是人的意念。

楊新海的這種犯罪屬於非理性犯罪,像如此駭人聽聞的案件,不屬於正常的犯罪行為,根本無法用任何正常的犯罪心理來解釋。這類犯罪不僅國內發生過,而且國外也都有出現,英國、印度、南非、美國等諸多此類案件都曾見諸報端。說到這裡,我就想起李玫瑾教授對楊新海性格的分析:他是一個具有犯罪人格的人。

但他這種犯罪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呢?楊新海是一個生長在貧窮鄉村的畸形兒,又是誰使他變成畸形兒的呢?難道貧脊的土壤上只能生長出落後、愚昧、無知和犯罪嗎?如果楊新海是生長在城市,他是不是也會成為這種具有犯罪人格的人呢?

楊新海滅絕人性的犯罪,引起了國人的一致憤恨,有人在網上提出:讓他便便宜宜死了,不值啊,他就是有100條命都殺得不爽。要讓他在牢裡天天受折磨,

那才爽,媽的,殺了那麼多人,他變態,我們就要更變態地對他,讓他輕輕鬆鬆地死了就太便宜他了!

楊新海自知罪大惡極,在案件進入公訴階段後,他曾害怕地對辦案的檢察官說:"我殺了那麼多人,要是一槍崩了我太便宜了;要是60多枝槍綁在一起崩我,那要崩多大一個窟窿啊!"

但最終,對楊新海執行死刑的方式仍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一彈斃命!

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今後如何有效地預防和制止類似犯罪。

據悉,此案發生後,有關部門已針對發案的特點,進行了認真地研究和部署,採取了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有些措施還正在完善中。如果有人再想步楊新海的後塵,那麼,等待著他的必將是銅牆鐵壁和天羅地網。

美國人的身份證是一個卡,卡上記錄著這個人一生的善惡經歷和身體特徵的有關資料。在美國,一個人不帶身份證寸步難行,而帶了身份證,你就等於帶了一份個人的全部檔案,一旦有刑事案件發生,警察可以根據現場遺留的痕跡,對驗有關嫌疑人的身份證,很快就能破案。據說,我們中國也在試製這種身份證。我想,如果我們中國也已使用了這類身份證,楊新海肯定就不會有這麼多的作案機會了。

在本書收集素材和寫作過程中,得到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漯河市人民檢察院、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許昌市人民檢察院、尉氏縣人民檢察院等單位和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協助;我的法官朋友王豔玲、檢察官朋友孟國祥、張尚斌、劉立新、馮方、蘇管學以及諸多朋友也給我提供了不少素材;本書照片有許鋼、郭立、唐陽、田瑛輝、宋永安拍攝並提供。在這裡,我向他們表示真誠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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