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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推理

一、現場,現場,現場

3月31日至4月22日,在短短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裡,高井電廠、裝甲兵司令部留守處、八一射擊場三處哨兵連續遭到襲擊,打死哨兵一人,擊傷二人。

持槍歹徒於4月7日與我巡邏的警車遭遇,當場擊傷我巡警4人後逃匿。

這一連串的惡性案件發生在首都北京,犯罪分子直接把目標對準我中國人民解放軍,打死打傷多人,造成了極惡劣的影響。這樣的案件,是建國以來所少見的。

“3·31”高井電廠襲擊武警搶劫槍支案件發生後,北京石景山公安分局的主要領導,北京市公安局的主要領導,公安部刑偵局的主要領導,親臨現場,並做了重要指示。

北京市公安局成立“3·31”案件專案組,隨即開展工作。

因“3·31”現場犯罪分子遺留的物證痕跡不多,行兇的鐵棍系現場採集,上邊未留指紋。公安人員對電廠內部因素做了廣泛的調查,並—一排除。專案組作出此案為外部人員作案的結論,並在以下幾個問題上達成共識:

一、犯罪分子有備而來,犯罪目標明確;

二、對作案現場及周圍環境熟悉;

三、身體強健,有較強的奔跑能力和攀登能力;

四、不是初犯,有用鐵棒等鈍器襲擊頭部的習慣動作。

由於犯罪分子搶走了槍支而沒搶到子彈,對於犯罪分子下一步將如何動作,專案組做了多方設想,密切注視著事態發展。

果然,一週後便連續發生了“4·07”、“4·08”案件。

案情一個比一個更嚴峻,現場也由一處擴大到三處。

裝甲兵司令部留守處現場周圍是低緩的坡地。從射擊角度、彈著點分析,確定其射擊位置在大門外的小松林。現場收集到彈殼、足跡、彈頭披甲等物。

“4·07”案與“3·31”案在時間上有承接性,“3·31”案被搶劫的是“五六”式步槍,“4·O7”’案出現了“五六”式步槍,在使用武器上有內在的因果聯絡,同時,在地理位置上,兩案均發生在石景山區,且襲擊目標一致,都指向部隊的值勤哨兵。

“4·08”案顯然是“4O7’案的延續,犯罪分子襲擊裝甲兵司令部留守處後,在撤離途中與警方巡邏車遭遇,雙方發生槍戰。兩案發案時間前後只差一小時,犯罪分子使用的槍支相同,案發地點恰在犯罪分子自“4·07”現場返回的路上,兩案的銜接十分自然。

“4·08”物證線索,現場還出現過一輛寶石藍色麵包車。這輛麵包車從一開始就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視。石景山公安分局迅速佈置警力,對本地區所有藍色麵包車司機進行調查,尋找車源。

在強大的外部壓力和內心壓力下,第三天,麵包車司機來到派出所報案,主動交代了當天的事情經過。

這位司機曾接受過民警的查詢,當時他說了謊話,說他4月8日晚上沒有出車,也沒有借車給他人。

晚上,他睡不著覺。影響他去報案的主要原因,是他的車沒有出租牌照,夜裡出來是想弄兩錢,報案害怕受罰。但不報案顯然在袒護一個惡人。而且,事情鬧得不小,被查到他更是錯上加錯。夜裡,他整整抽了3包半香菸,這才下決心,第二天一早來到派出所。

司機講述的過程是這樣的——

那天晚上,我駕車在高科技園區附近轉悠,遇到一個高個子男人攔車。我停下,問他:“您去哪?”他說:“去337路汽車總站。”我讓他上了車。上車時,我看見他手裡拿著一樣東西,有兩尺多長,挺顯眼的。我問他:“您拿的什麼?”他說:“打傢俱的木板兒。”當時我有點猶豫,我試探地說:“前邊戒嚴了,要查身份證。”他立刻改了口,說:“要不,就去古城地鐵站吧。”我出來就是想多掙倆錢兒,我說:“去古城地鐵20塊。”他說:“行。”我看他拿出錢來,我才掉頭。

掉頭的時候前邊來了輛警車,開始我沒太注意。掉過頭來,剛開到十字路口,警車就追上了我的車。我看見車上坐滿了警察,都拿著槍。

我後邊的那個人說:“你趕緊停。”邊說,邊拉右邊的車門。我的車門不好使,他拉兩三下才拉開。這時警察已經下了車。那人也下車。

他剛下去我就聽見“砰砰砰”幾聲槍響,像放炮一樣。接著就見那些警察都趴到地上,警車的邊門上一下下地直冒火星子。

我嚇壞了,先是雙手抱頭伏在方向盤上,聽著槍聲不那麼密了,我抬頭看看路面,掛上擋就朝西邊猛開,後面的車門都沒來得及關。

駛出開發區,往西開進郎川村,順著河西的土路一直朝前奔。聽著後邊沒動靜了才敢回頭看。這時我發現後車廂裡有塊毛氈,是那個乘車人留下的。我順手就把它扔到了車外邊。

又開一段路,我回過味來,拐個彎,順著311路朝南開。在路口遇到警察查車,看了我的駕駛證,行駛證,看看車裡沒有人,就放我回家了……

司機向警方證實:歹徒隻身一人,高個子,大約有1.78米。

他解釋說,當時他逃跑是因為害怕。逃跑之前,看見地上躺著三名警察,他嚇壞了。沒有及時報案,也是出於畏懼心理。

石景山分局刑警大隊根據麵包車司機提供的線索,在郎川村一帶進行了深入的調查訪問,尋找那塊紅色舊毛氈提兜。他們印發尋物啟示,發到全村的每一戶。在丟棄地點攔截訪問過往行人車輛。張貼告示,對提供線索者給予重獎。但是——這些措施均未收到迴音。那塊毛氈彷彿鑽入地下,始終沒有找到。

“4·08”現場,至少還給我們提供了如下情況:

犯罪分子有著極好的心理素質,臨危不亂,應變能力強,與我巡警遭遇後首先開槍,在一對六的情況下,壓制住我方火力,成功逃離了我方的控制。

對方有著高超穩定的射擊技術,對軍用武器熟悉,從持槍和跳越的姿勢上看,很像受過專門的軍事訓練。

據此,專案組認為:犯罪分子可能是受過警方打擊的累犯,可能有過眼役史,或接受軍事訓練,有接觸軍用武器的經歷。

“4·22”現場再次證明嫌疑人槍法的準確,且手段極其殘忍。

這4起案件,犯罪分子侵犯物件都是現役軍人,作案目標都是為了搶奪武器。為什麼他要一而再,再而三地連續作案?犯罪分子的作案動機是什麼?是出於政治目的,還是經濟目的?是為報復社會,製造混亂,還是另有企圖?這完全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犯罪分子3月31日在高井電廠搶到的是一支空槍,在此之後,突然出現了彈底標識均為75—81的大量的子彈。他的子彈,又是從哪裡獲取的呢?

二、震撼人心的兩個絕無僅有

任何事件的定位,都與周圍的大環境小環境有關連,都有著當時的時代背景和歷史條件。“3·31”系列襲軍襲警案之所以成為96—97年全國第一要案,這與當時全國的治安形勢,特別是北京的治安形勢是密不可分的。

1996年的春天,對北京來說,是個多事之春。這一年,北京發生的刑事案件之多,情況之複雜,影響之大,建國以來絕無僅有。

2月2日,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李佩瑤,在家中被殺,在全國引起了強烈的震動和反響。

2月8日,北京市發生了首例持槍搶劫銀行運鈔車案件,犯罪分子鹿憲州及其同夥,光天化日之下攔截運鈔車,槍殺兩名武裝押運員,搶劫人民幣數百萬元後,駕車逃逸,在社會上影響巨大。

3月31日,北京市石景山區發生了高井電廠襲擊武警,搶劫槍支案件,接著又連續發生“4·07”、“408”、“4·22”持槍襲軍襲警案,矛頭直接指向人民軍隊和人民警察,直接指向國家機器,在軍界,在黨和國家領導層反應強烈。

這一年,還發生了殘害男童案、“飛賊”入戶搶劫案、殘殺21名進京女青年案……

北京的社會治安始終是穩定的,這是全國政治安定的象徵。也是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保證。而在1996年,惡性暴力案件突然上升,政府機構、人民軍隊、金融部門、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這一嚴峻情況驚動了黨中央,驚動了中南海,驚動了國務院,引起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

1996年3月底和4月初,兩次提出要看案例。當看過包括“3·31”案在內的26個典型案例後,十分震驚。打擊刑事犯罪被提到“不僅關係到社會治安,也關係到國家的政治穩定”的高度,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96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在全國開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決定,這與當時貫徹《刑事訴訟法》有關,同時,與當時發生的一系列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刑事案件也有著密切的關係。

1996年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鬥爭,取得了輝煌的戰果,全國的治安形勢普遍好轉,重、特大案件發案率有所下降,一大批積案被偵破,形形色色的犯罪團伙受到重大打擊,全國人民拍手稱快。

但是,作為這次嚴打鬥爭的重要案例——“3·31”系列持槍襲軍襲警案,卻始終未取得突破性進展。犯罪分子在嚴打期間,仍然頂風作案,繼續襲擊我解放軍哨兵。這一方面表現出犯罪分子的猖獗,同時也是對我公安機關的嚴峻挑釁。

“3·31”系列襲軍襲警案上升為嚴打鬥爭的頭號案件,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十分關心案件的偵破情況,並針對案件所涉及的有關問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

“3·31”系列案件,成為建國以來領導批示最多、批示層次最高的刑事案件。中央要求公安部門全力破獲此案,消除這一嚴重危害社會安定的重大隱患。

國家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明顯感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越來越沉重,已到了不破此案,無法向中央交代,無法向人民交代,無法向軍隊交代的地步。

三、北京市全力偵破案件

北京市公安局“3·31”案件專案組,是級別最高的刑事案件專案組。北京市公安局長張良基、主管副局長阮增義親自掛帥,直接指揮專案組的各項工作。

專案組提出三項果斷措施。

首先,專案組透過對幾起案件相互關係的分析,得出如下認識:

幾起案件相距時間不長。第一起案件,犯罪分子搶奪一支“五六”式半自動步槍;第二起案件,犯罪分子使用搶劫的步槍襲擊裝甲兵司令部哨兵,搶奪手槍未能得逞;第四起案件,犯罪分子打死八一射擊場哨兵,搶走空槍套,其搶奪手槍的目的仍未得逞。因此,不能排除其以同樣方法繼續作案的可能性。

基於此種分析,專案組制定了“抓現行”的工作方案。

專案組在石景山巡邏支隊設立指揮部,組織了100多名精幹警力,分成若干小組,配備好火力、防彈裝備和夜視裝備,每天晚上啟動,在北京西部所有部隊駐地的哨位附近布控蹲堵。

我們的刑警暗中為哨兵站崗。

自1996年4月至1997年9月,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裡,這項措施始終沒有撤消。無論刮風下雨,無論酷暑嚴寒,也無記公休日節假日,一線的刑警隊員一天也沒中斷過。

在重點哨位布同守候的同時,指揮部還安排了武裝機動車輛在這一地區巡遊,以備在突然事件發生時能夠及時增援。

這樣長的時間、花費這樣大的警力進行布控,在北京的刑偵史上還從來沒有過。

北京市公安局的決心非常大,打現行,不動搖。張良基局長、阮增義副局長始終堅持這一條:只要案件未被偵破,這條措施就要持續下去,不惜一切代價,也要保衛子弟兵的安全。

在一年半的時間裡,一線的民警不畏艱苦,不怕困難,默默無聞地做著守衛工作。他們知道這是偵破“3·31”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他們也抱著一個堅定的信念:等待的時間越長,犯罪分子再次出現的機率就越大。

第二項重點工作,查子彈。

子彈,始終是一個謎。

犯罪分子的步槍有來源,但發射的子彈卻沒有來源。

換句話說,犯罪分子在搶槍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彈,或者有獲取子彈的辦法和渠道。

從幾起案件現場所提取的彈殼、彈頭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步機彈批號相同,彈底標識都是75—81。這說明他獲取子彈的途徑比較單一。

——那麼,調查子彈來源,應該是發現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徑。

為此,他們展開了大量的調查。

在這項工作中,專案組得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大力支持。他們查訪了兵器部,一批批地查詢該批號子彈的生產日期和配備區域。終於查清了這批子彈的來龍去脈。這批子彈生產於後期,由河南某兵工廠製造,主要配備給南京軍區和蘭州軍區。南京軍區所配備的這批子彈沒有下發到部隊;而蘭州軍區的這批子彈主要分發給新疆的阿克蘇、吐魯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區。

這是本案件第一次涉及到新疆。

專案組立即派人到新疆瞭解子彈管理情況,但因子彈數量過大,分佈面廣,且下發時間長——無法進一步劃定核查範圍。

第三項重點工作,是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地區和落腳點。

麵包車司機是幾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擊證人。因此專案組十分重視對他與犯罪嫌疑人短暫接觸過程的挖掘工作。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對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確定。

專案組請來語言專家,把麵包車司機與犯罪嫌疑人的對話拆開揉碎反覆進行分析。雙方在車上只說了幾句話,一共27個字。其中最具典型意義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說的“木板兒”這一句。專家們反復推敲後認定,對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話而不是普通話。這有重大意義,由此可確定犯罪嫌疑人應該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4起案件的前3起均發生在北京石景山地區。專案組對首發案件十分重視。這是因為犯罪嫌疑人在首發案件中,流露的“自然情況”最多,粉飾的東西最少。而在繼發案件中,他會不斷進行某種“修補”。因此,一般認為,首發案件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實情況。

首案發生在高並電廠,從犯罪嫌疑人對電廠情況的熟悉程度看,其居住地應該距電廠不遠。

犯罪嫌疑人在“4·07”作案後返回,中途攔截藍麵包車,要去的地方是模式口337路汽車總站,經過專家分析論證,337汽車站應該是他的返回方向。

此外,337路汽車總站距高井電廠不遠。

基於種種分析,專案組認為,犯罪嫌疑人的活動範圍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區之內(另一起案件發生在豐臺西部,距石景山區並不遠,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應該在337路汽車總站附近。

專案組明確了偵查範圍,決定在337路汽車總站周圍5公里範圍內,挨門逐戶,進行地毯式排查。

這三項措施應該說對現場人證物證的利用上是合理的,在分析上是充分的,一線的偵察員在普查過程中,做了大量的細緻工作——然而,經過長時間的工作,把337路汽車總站周圍地區像蓖頭髮似的蓖了幾遍,並沒摸出有價值的偵查線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來越濃郁的神秘色彩。

傳聞中他被描繪成能夠飛簷走壁,作案時忽來忽去,遇事反應之快,動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

又一說法,對方槍法神奇,與警方遭遇時,子彈彷彿長了眼睛,凡拿槍的都被擊中手腕,凡追擊者都被打傷腿,而且彈無虛發。

雖然事實與傳聞有很大的差別,但對方槍法精湛這是無庸置疑的。“4·08”現場在場的人都能證實,對方拉開車門就射擊,根本就沒有瞄準的時間。對方操槍規範,邊打邊退攜槍跳躍的姿態像受過專門訓練。雙方是遭遇戰,他能迅速作出反應,主動出擊,搶先擊倒我方,然後迅速逃匿。這一切做得有條不紊,就像事先策劃好的一樣。未經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是難於做到的。特別是他的射擊水平,包括射擊的準確性、穩定性和連貫性,包括他對運動中射擊種種技巧的把握,都達到了很高的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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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勘查和現場訪查都在昭示著一個方向,使你在判斷上形成一個無論如何也無法擺脫的遞進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復員軍人;

案犯可能是復員軍人中的特種兵;

案犯可能是特種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參加過越戰的人員。

這使我們的偵破工作兜了一個大圈,直到最後,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這是由現場的特點決定的,現場特徵就是這樣的一個導向,否則你將無法解釋——所有另外的解釋反而都是不科學的。

透過對4起案件所獲的線索綜合分析,專案組對犯罪分子作出了如下刻畫: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齡30—40歲之間,身體健壯,北京市人,住地(落腳點)在石景山區模式口337公共汽車總站附近,有參軍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觸軍事武器的經歷。單獨作案,目標是襲擊軍人哨兵,手段殘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動步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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