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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二篇 太極少俠尋找墨家十四

墨家功利主義:“利”和“義”——墨家是重利的,墨家的孝是利親,忠是利民。“忠,利君也;孝,利親也;功,利民也。”連“義”的定義也是:“義,利也。”儒家的孔丘和孟軻把“利”和“義”完全對立起來,提倡去“利”存“義”。墨家則說“義,利也”。這就把義和利統一起來。

墨家對功利的論述是圍繞“義”與“利”這樣一對中國傳統倫理的重要範疇展開的。其中的利字所指即為功利,涵蓋了利己、利人、利天下三方面的含義。

獲取功利是墨家所追求的最大目標,也是他們判斷是非言行的唯一標準。墨子從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角度,為人們求利動機的合理性進行了辯護,但墨子又強調利己的實現存在於利人之中,所以要實踐兼愛,“以兼相愛,交相利之法”來取代“別相惡,交相賊”,從而達到“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可見,他所追求的利,最根本的還是天下之利。用這樣的方式使得義利合一:義就是利,主張貴義重利,把利視為義的內容、目的。

關於道德評價的根據問題,墨子認為應“合其志功而觀焉”,把動機和效果結合起來考察。關於處理爭議評價真理的根據問題,墨子認為還是要看實踐中的事功與結果。墨家強調不光要有好的目的,更要有好的結果。由於墨家的功利主義,使得墨家學術是一個開放式的學術體系,而不是一個封閉的理論體系。

一.平等兼愛的天賦人權思想。“人無幼長貴賤,皆天之臣也。”(《墨子·法儀》)。

在墨子那裡,人生來平等,這是上蒼賦予人的一種不可被剝奪的權利。所以墨子批評孔子的“仁”存在親疏厚薄之別,從而提出“兼愛”,主張無差別的人道主義原則,以解放平民。《墨子·經說上》指出:“仁,愛己者,非為用己也,非若愛馬。”——墨子肯定人的尊嚴、權利、價值,認為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

墨子珍惜國民的生命權。“天欲其生而惡其死”說的是生命神聖。墨子告誡執政者:“今天下之國,粒食之民,殺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並且以暴王桀、紂、幽、厲被“天下之庶民屬而毀之”作為執政者之警醒。(參見《墨子·天志下》)。

墨子在《非樂上》中批評當政者無視民眾生存權與休息權,他指出民有三患:“飢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勞者不得息”。

墨子重視勞動者私有財產權,在他看來不管是物質活動“耕稼樹藝”、“紡績織紝”,還是政治活動“聽獄刑政”、“治官府”、“斂關市”,都是勞動,都應該“賴其力者生”,辛勤勞動獲取勞動成果。他強烈譴責那種“不與其勞,獲其實”的不仁不義之舉,認為應該“不賴其力者不生”。

墨子極力為平民的政治人權吶喊,他的《尚賢上》中要求:“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

之”。參與政治的權利,是人人平等的,他說:“尊尚賢而任使能,不黨父兄,不偏貴富,不嬖顏色……”(《尚賢中》)

二.民主選舉的社會契約思想。墨子說:“古者,天之始生民,未有正長也,百姓為人。”(《墨子·尚同下》)。無國家權力,只有百姓的自然權利。那麼,為何後來產生了各級政府官員呢?

墨子在《尚同上》闡述了民主選舉產生政府的觀點:由於原來的無政府狀態“天下之亂,若禽獸然。”所以人們“選天下之賢可者,立以為天子。”“又選擇天下之賢可者,置立之以為三公。”“立諸侯國君。”“又選擇其國之賢可者,置立之以為正長”——從天子到三公,從諸侯到正長,政府各級官員莫不是經民主選舉產生。

《墨子·經上》明確指出:“君、臣、萌(民),通約也。”也就是說,人們在選舉產生政府的時候,是有一個社會契約的。墨子在《尚同中》闡述了這個社會契約:(1)人們選舉產生了政府,就將部分自然權利讓渡給了政府,政府有權力“發政於天下”、“制為五刑”、“將以運役天下淫暴而一同其義也”。(2)建國設都,設立天子諸侯,不是讓他驕奢淫逸的;而輔之以卿大夫師長,也不是叫他們放縱逸樂的,乃是讓他們分授職責,按公平之天道治理國家。執政者有義務“為萬民興利除害,富貴貧寡,安危治亂。”

墨子批評當時的執政者違背了這個社會契約,說“方今之時之以正長,則本與古者異矣”。

王公大人將父兄左右寵幸都任命為行政長官,“非正以治民”,導致社會混亂,民眾不肯與上面協調一致,責任在執政者。(參見《尚同中》)。

三.非攻贊誅的共和革命思想。墨子認為,“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尚賢上》)。他反對等級制度,反對儒家所說的“天命”。他指出,儒家所言的“天命”是“天下之大害也”(〈非命上〉)。“命者,暴王所作,窮人所術(述),非仁者所之言也。”(〈非儒下〉)。

在墨子那裡,行“義政”,不行“力政”,是執政者的一種義務。行“義政”的,人們“故舉天下美名加之,謂之聖王”;行“力政”的,人們“故舉天下惡名加之,謂之暴王。”(《墨子·天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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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王當道,墨子主張共和革命。墨子“非攻”而贊“誅”,嚴格區分了戰爭的性質:一方面,墨子把大國攻小國、強國攻弱國的戰爭,叫做“攻”,對此強烈反對,認為“今天下無大小國,皆天之邑也。”維護多元化;另一方面,墨子把民眾討伐暴虐害民之專制君主的戰爭,稱之為“誅”,大加讚賞,實際上賦予共和革命以合法性。(參見《墨子·非攻下》)。

平等兼愛邏輯發展之下的“義政”,是共和政治、利民政治。因為歷史侷限,墨子沒有提出權力制衡,但強調公平競爭、平等博弈。墨子注重對少數派、弱者權利的保護,“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墨子·兼愛中》)。

“強”“弱”,“眾”“寡”,“富”“貧”,“貴”“賤”,“詐”“愚”,這些對立的雙方,在墨子看來都是正常社會合法的客觀存在,應該有一個遊戲規則任其共和相處。墨子雖然主張“尚賢”“尚同”,但把這一切建立在平等競爭之上,是講究共和的,他認為:“江河之水,非一源之水也;千鎰之裘,非一狐之白也。”指出“兼王之道”應該不辭意見相左的賢人。

四.立法為公的依法治國思想。墨子是中國第一個主張依法治國的思想家。在《墨子·法儀》中,墨子以工匠依規矩畫方圓推而廣之,批評當時的執政者:“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國,而無法度,此不若百工,辯也。”他主張“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

關於“法”的形式,墨子認為有憲法(憲)、刑法(刑)、軍法(誓)。他在《非命》中指出:(1)“所以出國家,佈施百姓者,憲也。”(2)“所以聽獄制罪者,刑也。”(3)“所以整設師旅,進退師徒者,誓也。”

關於立法問題,墨子眼光獨到而睿智,在《墨子·法儀》中提出了如下兩點:(1)法不是維護暴政的工具。“法不仁,不可以為法。”聯絡墨子對“仁”的闡述,可見墨子認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的尊嚴、價值、權利。(2)法不是人治之法。究竟由誰來立法?考慮到人性現實的弱點,墨子認為“天下之為君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君,此法不仁也。”父母、學者、君王,都是不可靠的,不能由他們來任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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