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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傷慘重

一、七具屍體和五名傷員

市第三醫院的急救中心,當天的場面十分慘烈。

被救護車拉過來的死者傷者連連不斷,8月19日拉進醫院的,就有6具屍體。8月20日,又有一人因醫治無效死亡。他們是:

海如拉.買買提熱依木,40歲,維族,阿圖什阿扎克鄉人。他是第一個被殺害的攜帶紅色揹包的倒匯人。子彈從他的右腋後射入,經左肺、心臟、左肺,至左腋前線射出,因心臟破裂,當場死亡。

老保安了小保,男,47歲,漢族,河南省唐河縣龍潭鄉人。他是唯一一位身中兩槍的死者,子彈從前胸射入,致使胸腔臟器損害和失血性休克死亡。

買買提.鐵衣甫,男,25歲,維族,伊犁伊寧縣塔木鄉人。他的死亡地點在商貿城旗杆下。子彈挫碎了他的頸部主動脈,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艾孜來提.吾買爾——他就是那個攜帶藍編織包跑向東樓的維族青年,20歲,喀什人。子彈由後背射入,引起血氣胸,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

張根茂,男,25歲,漢族,陝西人,賓館鍋爐工。他是在鍋爐房前被擊中,子彈射進他的腹部,從左腋後射出,造成胸、腹腔多個臟器損害。他在醫院搶救了一天一夜,於20日死亡。

祖力.甫哈爾,男,17歲,新疆鄯善縣人,烏魯木齊建工技校學生。他在追蹤的最後時刻被嫌疑人躲在牆角裡開槍打死,創道貫穿胸腔,造成胸腔多臟器損傷,死亡。

李強,男,17歲,回族,新大附中學生。他與祖力一起,死在附中後門左側。子彈射入他的胸腔,與祖裡一樣,造成心臟、肺臟破裂死亡。根據子彈射入點分析,遭到槍擊時,他的左前臂是舉起的姿態。

除了以上七名死者,還有五人受傷。

奈扎明.馬木託夫,亞塞拜然商人,男性,42歲,住巴庫市。犯罪嫌疑人槍殺了小保時,他正在丁小保身後,跳彈射穿了他的大腿。

買買提.吐爾地,42歲,維族,和田市人,賓館保安。他追蹤歹徒至商貿城西南角,歹徒突然轉身瞄準射擊,吐爾地躲閃不及被擊傷。

田保新,男,43歲,漢族,河南省運城人,賓館鍋爐工,與張根茂一起受傷。

熱合曼.買買提,男,維族,45歲,沙車縣人,新大電教工,他與祖力.甫哈爾和李強在附中後門同時遭到槍擊,未被擊中要害。

郭秀琴,女,漢族,新疆裝潢印刷廠退休工人,在新大附中校園內,被跳彈擊傷。

持槍歹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人員集中的邊貿商城,公然開槍搶劫,連連打死7人,擊傷5人,搶走人民幣140萬元。這一嚴重事件引起了烏魯木齊市各族群眾的極大憤慨,他們希望公安部門早日破案,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懲處。

因此案死傷者多為少數民族,還涉及到外國商人,這無形中加大了新疆警察辦案的壓力。

二、以現場為中心,全面摸排

偵查工作以現場為中心,一層層鋪開。

烏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副支隊長薛鵬,當時是刑偵處二大隊大隊長,他的大隊是反盜竊、搶劫專業隊。全隊37人,分為7個中隊,由4個民族的警察組成。“8?19”案件發生後,全隊無論漢語系偵察員,還是維語系偵察員全部參加了現場走訪和摸排工作。薛鵬大隊長和努多爾?買買提副大隊長分別負責漢語組和民族組。參加這項工作的還有七大隊的偵察員。

在調查中,他們重點訪問了四部分人:一是中心現場即邊疆賓館內部的職工、商人、臨時工、汽車司機、保安人員等目擊證人。二是新疆大學院內的居民群眾及新疆大學小農場附近的過往行人。三是在邊疆賓館商貿城內進行切匯交易的人員。四是與邊疆賓館有關的其他人員。他們先後對商貿城內的624個攤位、12家公司、110輛機動車、136輛非機動車進行了查訪,對商貿城內部人員412名(正式職工204名,臨時工2O8名),邊疆賓館對面的商店、旅館、冷飲攤、髮廊計38家,賓館圍牆外附近區域居民319戶,進行了調查。

透過調查,摸出了上述人員中與石河子地區有關人員93名,其中,在邊疆賓館工作俄語翻譯人員71名。對這些人員,他們都做了重點走訪。

透過調查訪問,他們確認了兩隻被搶劫的揹包的特徵:第一個包為紅色旅行包,材質防雨布,長寬高為15?0?0公分;帶紅邊和英文字母(漢語拼音)。第二個包為紅白藍相間塑膠編制袋,長寬高:20?0?0公分,帶豎形紅白藍綵帶,寬4—5公分。查清了被搶劫現金的票面情況:艾孜來提的藍色編制袋內計有50元人民幣兩捆,每捆5萬元;100元人民幣9捆,共計89萬。每1萬用筋式牛皮紙捆紮,每10萬用細麻繩捆紮。其中一捆10萬元,封條上有信用社職員曾XX和孫XX的私人印章,印色為藍色。同時,基本弄清了犯罪分子的體貌衣著特徵。兩名犯罪分子為漢語系,一高一矮,高個子約1.75米左右,體形較瘦,35歲上下,臉型消瘦,高顴骨,右嘴角上牙有兩顆突出,膚色較黑,穿黑色帶花長袖襯衣,灰褲子,白色鞋,捲髮。矮個子,大約170米左右,臉較白,上穿黑白相間花色T恤衫,大約30歲。

綜合現場情況,刑偵處黃亞波處長很快拿出了八條分析意見。應該說,這八條基本上概括了當時能捕捉到的犯罪分子的主要特徵,也代表了刑偵處上下較為一致的看法:

第一,犯罪分子以搶劫財物為最初作案動機,主要針對邊疆賓館從事美元交易或批發生意、手中有大量資金的個體老板。

第二,攜帶槍支進入商貿城作案,整個作案過程中表現比較果斷,動作迅速,又比較從容,說明犯罪分子各方面都有充分準備,事先有預謀,策劃周密。

第三,從犯罪分子選擇的第一作案物件的地點以及選擇的逃跑路線分析,犯罪嫌疑人應熟悉邊疆賓館與新疆大學一帶的地形,事先踩過點。

第四,用槍熟練,動作準確,彈無虛發,除了丁小保身中兩槍外,其他死者都是一槍命中要害。犯罪分子應具有槍支使用訓練的經歷,當過民兵,或有條件經常接觸自動步槍一類軍用武器。

第五,目擊者反映,開槍的人是“大個子”,小個子始終未發一槍。這說明兩嫌疑人在經歷、思想準備、作案動機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一個膽大瘋狂,另一個比較謹慎。分析應有暴力犯罪的經歷,或受過打擊處理等前科,或為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逃犯。

第六,從嫌疑人使用的提槍袋、眼鏡上看,嫌疑人生活層次很低;現場目擊證人反映,嫌疑人的衣著、相貌,屬邊遠地區居住人員。持自動步槍者操河北口音或東北口音,另一名操本地口音。

第七,邊疆賓館案與石河子“7?5”、“8?8”兩案從作案入數、使用武器,因果關係上分析,具備併案條件。

第八,從邊疆賓館在本市所處的地理位置上分析,如嫌疑人在作案地附近沒有落腳點,則必須有交通工具。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本人會駕駛車輛。

市刑偵處的分析材料形成於案發第二天,即8月20日。

警方判斷,犯罪嫌疑人的去向有四種可能:第一,有可能仍在發案現場附近;第二,可能躲在烏魯木齊市;第三,可能逃回石河子(因“8?19”很快與石河子併案);第四,逃往外地。

為此,自8月19日起,市公安局就佈置警力,對邊疆賓館及周邊地區所有的樓群,住宅區及各種場所,進行了地毯式大搜查。

大搜查進行了三天,各警種配合作戰,對劃定區域逐門逐戶進行查訪,重點調查近期的外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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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他們在全市範圍內,對近期旅店的住宿人員,特別是男性、兩人同行、與犯罪分子的刻畫條件相符的人員,登記造表,進行全面摸排。

同時,他們以烏魯木齊市為中心,對民航、鐵路、車站,及交通沿線組織了專門查緝力量進行阻截。

黃亞波說:“案件發生後,我們有兩個基本判斷,一個是,犯罪嫌疑人是撲人來的;另一個,是撲地方來的。撲人,就是說,他們事先與被害者有接觸,或者從側面知道他們有錢,預謀要搶劫哪個物件,都有準備。撲地方,就是犯罪嫌疑人並不認識被害人,他們只知道這個地方有錢,趕上誰是誰。他們與被害人沒有任何關係。這兩種情況,要判斷清楚,才好決策下一步的工作。”

為此,他派人對被害者近期接觸的人員,以及他們家鄉的情況,做了調查,未發現可疑線索,第一種情況的可能性很快被排除。

加之現場的物證鑑定工作逐步明朗,烏魯木齊“8?19”案件與石河子兩案併案條件很快成熟,可以斷定,作案分子來自石河子,他們經過踩點,有預謀有準備地專程從石河子“長途奔襲”,到烏魯木齊邊疆賓館實施搶劫,作案後返回石河子的可能性極大。

——這一線索基本上已經清楚了。

三、摹擬畫像

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摹擬畫像,在案發的當天就著手進行了,到下午6點,已製作完畢,印發下去。

市局刑警支隊有一部電腦摹擬畫像裝置,擔任這項工作的操作員叫隋海濤,他是刑警學院的畢業生,28歲,搞電腦摹擬畫像搞了5年。隋海濤工作認真,性格細膩,十分熱愛這項事業。

案發當天,一線的偵察員把重要的目擊證人帶到刑偵處,請他們幫助完成電腦畫像工作。

首先,隋海濤要選擇與犯罪嫌疑人接觸時間最長,印象最深的證人,請他們描述犯罪分子的基本特徵。然後根據他們的描述,開啟計算機,先選擇臉型。

這時,螢幕上出現了各種不同的人臉。

目擊者說,對方是長臉,顴骨較高。

隋海濤便從“臉庫”裡調出同一類別的臉,從中尋找,直到目擊證人認為比較滿意為止。

然後依次選擇眼睛、眼眉、鼻子、嘴。

電腦裡儲存著眾多種類的眼睛、眼眉、鼻子、耳朵和嘴巴。比如鼻子,就有肉頭鼻、朝天鼻、尖鼻子、鷹鉤鼻、高鼻梁、塌鼻樑,等等。每一個種類有許多的細目。操作員把鼻庫裡的鼻子安裝到選好的臉上,再用灰線條去修改,直到目擊證人認為比較像了,就可以固定下來。

依次再安裝眼睛、耳朵、嘴巴,把人臉合成整體。請目擊證人遠近觀看,還有什麼地方不像,仍可以用灰線條修改。

修改完畢,螢幕上形成了一個組合人形,這個組合人就是用電腦摹擬出來的犯罪分子的畫像。

當時被請到電腦摹擬畫像室裡來的,有賣烤肉的買買提?玉素甫、個體戶攤販塔西甫來提,還有賓館保安馬志鵬等七八個人。

隋海濤認為,記憶最深,描述最準確的就是玉素甫。當時白寶山在他的肉攤前走來走去,站的時間最長,他們又面對面說過話,這個漢人的模樣給他下了很深的印象。當時案件還沒有發生,玉素甫並不慌張。

可以說,白寶山的這張畫像,主要是依據玉素甫的敘述完成的,畫好後反覆徵求他的意見,做了區域性的修改。

然後請第二個目擊證人,再請第三位目擊證人,一對畫像進行校正。

隋海濤說:“賓館保安馬志鵬追蹤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最長,但由於他始終跟在身後,對方一回頭他就要躲槍,看不清對方的臉。因此,他所提供的形象並不準確。但玉素甫的感覺良好,能夠講述得比較清楚;還有那個個體戶塔西甫來提,他也覺得電腦裡的畫像比較像。”

這幅畫像從聽取目擊證人的描述,畫第一稿,反覆進行修訂,到最後定稿,先後用了三個小時。

8月19日下午5時,摹擬畫像完成。然氣拍成照片,洗印200張,6點鐘,隨市局的通報一起下發。

在偵破白寶山案的過程中,隋海濤的摹擬畫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事後看,他的畫像,是比較像白寶山的。當然,另一幅關於吳子明的畫像不大像。因吳子明始終沒打槍,現場目擊者對他注意得較少,沒留下太多的印象。

隋海濤為此榮立了三等功。

四、現場物證的啟示

刑偵工作的專業性很強,他們能夠在很短時間內,迅速描摹出他們並未經歷的事情,畫出現場圖,再現當時作案的過程和背景;他們還可以透過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不多的物證,準確地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層面、基本性格、習慣動作等,並能順藤摸瓜,形成重大線索。這就是張海所說的,我們還有現場這個武器。

烏魯木齊市局刑偵處的技術工作由副處長劉豪傑負責。劉豪傑個子較高,長臉型,性格沉穩,有著典型的技術幹部的特點,無把握的話不說,說出來就要有充足的根據。在他的主持下技術科對“8?19”現場提取的物證進行了詳盡的鑑定分析。

“8?19”案現場提取的物證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槍子彈彈殼12枚。

二、彈頭3枚,彈頭鋼芯2枚,彈頭披甲1枚。

三、獲取包槍用的紅底白花晴綸毛線毯一塊。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個。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鏡一副。

技術科對現場獲取的彈殼、彈頭進行鑑定,已於8月19日當天把案件與石河子兩案並在一起,這使我們的偵查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太陽鏡的鑑定情況如下:

1:為普通藍灰色玻璃鏡片,賽璐璐鏡架;

2.新舊程度分析,該太陽鏡為新近購買,佩戴時間為7—15天;

3.此種太陽鏡因質量較差,眼鏡店沒有銷售,一般都在地攤上出售;

4.質量分析,該鏡不能長時間佩戴,時間長會產生頭暈現象;

5.銷售價格在5—20元之間。

由此推斷,犯罪嫌疑人生活層次不高,可能長期在下邊(兵團、農場)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鑑定分析:

1.手提袋長83釐米,寬40釐米,為白色羊毛、錦綸混紡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紙原網機上的濾布;

3.縫製手提袋的線有三種,一是單股白色尼綸線,二是單股黑色尼綸線,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綸線;

4.縫製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綸線,為機器縫製。底部一道棕色線為手工縫製,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線,全部為手工縫製;

5.手提袋的兩根提帶長70釐米,寬3釐米,為綠色帆布,帆布較舊,一條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現場遺留的最重要的物證之一。它的“獨特性”突出:第一,該手提袋為自制的,而不是購買的,縫製它的原料是造紙網用舊毛布;第二,在縫製過程中,使用了兩種線,採取了機器縫製和手工縫製兩種方法。這些特點為我們尋找該手提袋材料的出處、加工地點,從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線索提供了可能。

技術科對手提袋的材料和產地進行了詳盡的調查。他們請到烏魯木齊市第一、第二造紙廠、紡織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輕工產品質量檢測站等單位8名技術人員共同研究,進一步認定該布料是造紙原同機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纖混紡上濾布。毛、纖比例為,緯紗毛22.75%,化纖77.25%;經紗毛17%,化纖83%,織造工藝為破斜紋織法。

這類濾布主要生產廠家有天津、青海、江蘇等地的工業用呢廠。

在新疆主要造紙廠的分佈有:石河子造紙廠、瑪納斯造紙廠、昌吉市造紙廠、巴州第一造紙廠和博湖造紙廠。

該濾布正常在造紙機上使用,約一個月更換一次,遇到出褶皺的情況則要提前更換。手提袋的布料較新,使用時間短。造紙廠更換下來的濾布一般裁成塊狀,銷售給職工。

現場遺留包槍用花毯的鑑定分析:

1.該毛毯為晴綸毛毯,規格16X21米;

2.圖案為“雙喜”,上下對稱鴛鴦圖案。

技術部門對包槍用的花毯也做出調查分析,他們找到烏魯木齊市紡織品批發站、市針織品批發站,兵團針織品批發站,商貿城及部分零售店進行調查,得知以下情況:

該毛毯顏色有紅綠兩種,生產廠家為浙江倉南毛毯廠,1994年,兵團針織品批發部經銷過該產品,主要銷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為抽獎獎品發放過。

由於“8?19”與“7?5”、“8,8”已併案偵查,因此對石河子現場發現的套狗用魚鉤漁線也做了鑑定和調查。

該魚鉤為上黑鉤,有國產、進口兩種,國產為江蘇產品,另一種為日本產,廣東汕頭伽瑪卡孜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裝並經銷。烏魯木齊除四方貿易公司(漁具專營公司)經銷外,各漁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發給克拉瑪依、石河子等地。

這些鑑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們很快就會注意到,它們在後來的偵查工作中,發揮出越來越明顯的作用。

五、發現夾河子乾渠中的摩托車

這在當時,與烏魯木齊“8.19”案件沒有直接聯絡,是發生在異地的一個普通案件。我把發現摩托車案放在這裡來寫,主要是不想違背時間順序。同時也想說明一下,一個大案件背後的線索是多麼撲朔迷離,你認為毫無關聯的案件,等到真相大白時,卻是這一案件的有機部分。

8月20日,瑪納斯縣北五岔鎮派出所民警王輝在鎮上辦事,看見兩個民工推著一輛摩托車在街上行走,摩托車前後帶都沒有氣,型號與王副鎮長丟失的摩托車相同。他覺得可疑,於是上前盤問,

二位民工開始迴避,後來如實說出,摩托車是他們在夾河子乾渠大橋下摸魚時發現的,二人把它打撈上來。

民警王輝把二民工連同摩托車一起帶到了派出所。

派出所立刻通知王吉江副鎮長到派出所辨認。王吉江一眼認出這輛陣託車就是他借給堂弟王吉平的摩托車。

摩托車的前後帶多處被刀割破,車牌也被卸掉,又被丟進乾渠,造成此種情況背後的原因很令人懷疑。

派出所立即對夾河子乾渠大橋現場進行了勘查,並將情況上報瑪納斯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8月21日,刑警大隊大隊長帶領偵察員,到夾河子乾渠大橋檢視現場。從現場橋欄杆處摩擦的痕跡看,摩托車是人為地由橋上推下,墜入渠中。摩托車前後帶也是人為割破。刑警大隊認為,從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分析,這不是普通的盜竊案,而是一起搶劫案。犯罪分子搶劫摩托車的目的,有可能是為作其他案件準備交通工具。由於王吉平與摩托車一起失蹤,據此推斷,王吉平很可能已經遇害。

瑪納斯縣公安局將案情上報到昌吉州公安局,並制定了“以車找人”的偵查方案,此案由縣局主管刑偵的政委張雄仕和??大隊長負責,並於當天向有關地區發出了協查通報。

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見到通報後,派人到瑪納斯縣刑警大隊瞭解案情,並前往現場進行勘查,探討此案與石河子兩案及烏魯木齊市“8?19”案件串並的可能性。

從時間表上看,該摩托車失蹤是在7月29日,恰在“7?5”案件與“8?8”案件之間,而“7?5”案沒有摩托車,“8?8”出現摩托車;從拋車地點看,又恰在141團與149團場之間,應該說疑點是存在的。但由於王吉平的屍體沒有找到,其他證據又不充足,沒有發現併案的有力條件。因此,此案暫被當作個案,由瑪納斯刑警大隊單獨立案偵查。

六、發現縫鞋匠

這是烏魯木齊與石河子三案併案之後,警方取得的第一個重大進展,公安部五局張新楓局長在總結案件偵查過程時說,發現縫鞋匠,是案件的一個轉折點。

“8?19”案件發生後,自治區公安廳和烏魯木齊公安局都極為重視。烏魯木齊市迅速成立了由局長張彥勇、副局長張海親自指揮的專案組,全力推進偵查工作。區廳楊德祿副廳長多次來到市局刑偵處,和大家一起研究工作。

“8?19”與石河子“7,5”、“8?8”併案後,楊德祿副廳長代表公安廳,召集兩地公安局主要負責人,制定了併案偵查後的工作原則。要求烏魯木齊與石河子兩地的公安部門,在各有側重地開展工作的同時,要在區廳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協同做戰。發現重大線索必須及時互相通氣,三案現場提取的痕跡物證,兩市刑偵部門共同享用。

區公安廳透過對案件的綜合分析,認為:第一,犯罪分子的窩點應該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的前期活動,應該在石河子;第二,犯罪分子在搶劫到現金後,很可能返回石河子。因此,雖然“8?19”案的案發地在烏魯木齊,但偵查工作的重點,應該放在石河子。

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楊德祿副廳長決定,把烏魯木齊“8?19’”案現場提取的重要物證線索,移交給石河子公安局,由石河子刑警大隊依據實物,迅速鋪開調查工作。

根據楊廳長的指示,8月20日上午,石河子刑警大隊長龔興言、技術科長江援朝來到烏魯木齊刑偵處,把提槍袋等重要物證,帶回石河子市公安局。

中午,龔興言大隊氏把查詢提槍袋縫製人的任務,交給副大隊長慈新光,安排他帶領偵察員,依照原物,在石河子所轄範圍內利用各種方式展開調查,一定要找到縫製此袋的鞋匠。

慈新光決定,先從石河子市內查起。

20日下午,慈新光在石河子老街上找到專賣軋鞋物品的批發店,向他們展示了實物。店方介紹,他們所售的縫鞋線都是兩股線,沒有銷售過三股線,更沒賣過棕色三股線。

8月21日,慈新光帶領偵察員來到市環衛處,從那裡瞭解到城區有60多個註冊的個體鞋攤。上午,他們一口氣找了其中的20家,無一家使用過三股線。

慈新光反覆觀察提槍袋,縫製的棕色三股線比較粗糙,他想,這會不會是下邊團場使用的勞保鞋用線?他立即把這個想法向龔興言做了彙報。龔興言同意暫時放棄石河子城區的工作,到下邊團場尋找線索,並劃定了第一批重點區域,包括莫索灣墾區149團、147團、145團和下野地墾區的122團、141團。如果沒有線索,再擴大範圍,直到把農八師(石河子)所有團場的全部鞋匠,都調查一遍。

吃過午飯,慈新光和姜笑天帶車出發,直奔莫索灣。路上汽車出了毛病,他們延誤到晚上。結果只查了145團的6個鞋攤,沒發現線索。來到147團時天已經黑了,他們沒停留,把車直接開了過去,到專案組駐地149團住宿。來到149團場,慈新光跟派出所聯絡,連夜查訪了當地的4家鞋匠(到家中訪問),結果在其中的兩家發現棕色三股合成線。

事情終於有了推進,慈新光和姜笑天都很高興。

在慈新光等人查訪縫鞋匠的同時,石河子市電視臺公佈了烏魯木齊“8?19”案件的部分案情,並反覆播放了犯罪嫌疑人的畫像和現場遺留物證,動員群眾提供線索,擴大線索來源。

當天晚上,從莫索灣公安局趕來的刑警魏江年、羅愛江向慈新光提供了這樣一條資訊:147團有個女鞋匠,看過電視說,她曾縫過電視裡那樣的包(提槍包)。

這條線索太重要了。這簡直是“踏破鐵鞋無覓處,得來全不費工夫”。

第二天一早,慈新光、姜笑天離開149團,驅車40多公裡,徑直來到147團派出所。彭所長派人找來那個女鞋匠。這時,大家都抱著很大的希望,然而,這位姓周的女鞋匠看過實物之後搖搖頭,面有難色地說:“這個包不是我縫的,我縫的那個包有1米長,20公分寬。顏色也不一樣,那個是帶點黃色的毛氈包。”

女鞋匠張冠李戴了,大家都感到洩氣。

既然來到147團,其他鞋匠仍要走訪一下的。慈新光對彭所長說明了這個意思。

彭所長說:“離咱派出所不遠的市場口上,就有三個鞋匠,你們先去看看。”

他派治安員李亞東帶慈新光、姜笑天過去。果然看見三個鞋匠並排坐在路口上。兩女一男,剛剛來過派出所的周鞋匠在最北邊,男的在中央,最南邊仍是個女的,每人相隔兩三米。

男鞋匠叫朱新志,40多歲。慈新光把包拿給他看,問:“你做過這樣的包嗎?”

朱鞋匠拿過去瞧了瞧,又翻過來看底。慈新光覺得有門兒。大約看了兩分鍾,他抬頭看慈新光,說:“你問這幹啥?”

慈新光這時亮出身份,說:“為了一個案子,想瞭解下情況,看這個包是不是你做的。”

朱鞋匠說:“這個包是我做的,當時跳線,縫不成,手工是她兒子縫的。”他指了指南邊坐著的那個女人。

慈新光又把包兒拿給那個女人,她看了看說:“這是劉兵縫的。”

劉兵是她的兒子,她現在幫兒子看攤。

真是沒有想到——方才大家還覺得洩氣,現在柳暗花明又一村,令人大喜過望。

慈新光把朱新志和劉兵的母親請到派出所,不久劉兵也找了來。劉兵小個很矮,看上去與他的年齡不大相符,像個孩子,嗓音也未脫童聲。但他善談,比朱新志和他的母親都愛說話。

據朱新志和劉兵介紹,大約在5—6月間的一天,下午6點左右,兩個男人騎一輛摩托車來縫製袋子,拿來白色呢料和帆布帶。開始朱新志接的活,用機器縫,因他的機子跳線,沒縫成,只扎了一條線,交給臨近鞋攤的劉兵。劉兵繼續用手工縫,先後共花了兩個小時,才把手提袋縫好。

慈新光立刻打電話向龔興言報告:縫鞋匠已經找到:縫製人之一是147四個體修鞋戶朱新民,41歲;另一名是原147團制板廠工人,現個體修鞋匠劉兵,男,26歲。龔興言要他立即回市局彙報。

回到石河子市公安局,周傳強、龔興言、江援朝,以及區公安廳張卓敏、兵團公安局劉釗在等他們,大家都很興奮。

很快,朱新志、劉兵及劉兵的母親作為證人,被請到石河子市公安局。

依據區廳規定的重大線索共同享用的原則,劉兵等三人在石河子提供了證言之後,又被請到烏魯木齊市局,再次做了訪問筆錄。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還請他們幫助為犯罪嫌疑人做模擬畫像(畫像須不斷透過新的線索,進行完善)。

經過多次談話,劉兵母子,朱新志提供的有價值的情況主要有如下幾條:

第一,兩個縫包人一高一矮,一個本地人,另一個說話口音很好聽,是河北、北京或東北人。

第二,兩人是騎摩托車來的,但車身上沒有塵土。

這一條很重要,當時莫石公路正在修路,路上的浮士有半尺厚,汽車行駛上去像走在塵土匯聚的“河流”裡。車身乾淨,說明他們的出發地不遠,很可能就在147團附近。

第三,因縫包過程較長,這期間,縫包人與劉兵有過多次對話,對話中對方曾提到147團糧站和油庫的人名,經核實,147團這兩個單位確有其人。

這再次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居住在147團附近,或者就在147團,他們對147團場的情況是相當熟悉的。

第四,縫包人所騎是一個黑色油箱的摩托車。

像所有事情都有其正面和反面一樣,找到縫鞋匠,使我們的偵查工作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同時也有著兩點缺憾:

第一,劉兵原是147團場職工,認識吳子明全家,惟獨不認識吳子明。因吳子明在監獄服刑時間較長,劉兵沒跟他見過面。否則,案件在我們找到縫鞋匠之時就可以告破,可惜只差這麼一點點,就錯過去了。

第二,劉兵好講話,但他小時候受過病,智力上有些問題。他十分肯定地說:“講本地話的是大個子;那個小個子說話好聽,是河北、東北那邊的人。”這與我們掌握的情況不相符。警方反覆詢問這一點,劉兵肯定地說:“我跟他們呆了兩個多小時,他們還吵吵著要在飯館訂飯,這還能有錯?”朱新志的印象比較含混,由於劉兵一再堅持,他也傾向了這個說法。因為劉兵與犯罪嫌疑人接觸的時間最長,他提供的線索應有較高的可信度,這曾給我們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麻煩。

但無論如何這是個重大的推進。

情況上報到區公安廳,張秀明廳長、楊德祿副廳長都非常高興。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在147團附近,這一結論是清晰的,理由相當充分。綜合以前的種種跡象:被害人姜玉斌家住147團,他的值勤證莫名其妙出現在147團中學院內,“8?8”案犯罪嫌疑人逃跑方向也是147團,現在又獲得重要證據:犯罪嫌疑人的提槍包在147團縫製,他們熟知147團場職工的姓名和情況,他們所騎的摩托車車身無土,說明他們沒上公路——這些情況均證實了這一點。

1997年8月22日,石河子公安局根據自治區公安廳的指示,調整偵查力量,把偵查工作的重點放在147團場。

8月24日,為了加強一線的力量,區公安廳決定,從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抽調部分偵查骨幹,充實石河子方面的偵查工作。

大兵壓境——各方警力,迅速集中到石河子147團場。

七、槍支鑑定

鑑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槍支種類,這是偵查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環節——當然,就當時來說,新疆的警察還沒發現犯罪嫌疑人在北京及河北的累案。他們掌握的線索只能說明:犯罪嫌疑人二人,其中一個本地人,另一個為河北、北京、或東北人。

鑑定槍種,是正常偵查工作的需要,與北京併案問題,此刻還提不到日程上。

石河子兩案發生後,石河子技術部門對槍種的確認基本上認定為“五六”式自動步槍,排除了“五六”式半自動步槍。

“8?19”案件發生後,現場目擊者(一些是復員轉業軍人)也認為是“五六”式自動步槍,這與石河子方面的鑑定結論是一致的。

然而,還是存在著疑點,疑點來自兩個方面:第一,個別目擊者形容的槍支形狀與“五六”式自動步槍有出入;第二,從技術分析上看,槍彈痕跡有可質疑的地方。

劉豪傑從一開始就懷疑,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是“五六”式,而是“八一”式或其他型號自動步槍。他的一個同學8月19日恰好在現場,這個同學說,嫌疑人使用的肯定不是“五六”式自動步槍。但他又描述不好,具體區別在什麼地方。

劉豪傑是個細緻人,未獲得確鑿證據之前不做結論。因此,在前期的鑑定報告中,仍沿用了技術部門已有的結論,但同時提出了自己的懷疑和看� �。

為了弄清槍種,劉豪傑請示市公安局和區廳四處,從駐軍和武警部隊調來數十支不同型號的自動步槍,劉豪傑和張卓敏等人在軍區靶場打了100多發子彈,樣本全部帶回技術科進行比對,比對的結果表明,“五六”式的疑問越來越多,而現場彈殼與“八一”自動步槍的子彈樣本幾乎沒有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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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劉豪傑的想法已基本形成。這天張彥勇局長、張海副局長在市刑偵處黃亞波的辦公室聽取匯報,劉豪傑提出了他的見解,他傾向於“八一”槍,但因事情重大,他不好下最後決心。

屋裡的氣氛是很寧靜的,大家都感覺到“拍板”的壓力。

張海副局長問:“是差異點多,還是共同點多?”

劉豪傑說:“幾乎沒有差異點。”

張海乾脆地說:“既然這樣,那就定。”

至8月23日,烏魯木齊市局對槍種的認定基本上定為“八一”槍,並上報區公安廳。為慎重起見,在通報中仍把“五六”槍與“八一”槍均列入排查範圍,以防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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