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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聽證會開始

10月2號,伯格曼案的聽證會正式開始。

雙方出場陣容堪稱豪華,伯格曼這邊耶魯法學院教授露絲伯格親自帶隊,還有她的兩位合夥人,前耶魯法學教授後辭職創業傑克·利特曼律師、路易斯·弗裡德曼律師,頂尖耶魯教授構成的三叉戟,讓媒體派來的相關記者都倒吸一口冷氣。

一方面這意味著高額的律師費用,另一方面,這種純學院派出身的律師可謂天不怕地不怕,上了法庭什麼話都敢說,而且對法律的理解只怕是整個法庭中最強的。

州特別檢察官方面,海因斯自然要出席的,他身邊坐著六位政府律師,也都是師出名門精兵強將,看樣子就不好惹。

不過這倒是讓愛德華明白,海因斯這一千萬美元的預算是往哪兒花了。

至於旁聽席上則坐著許多聯邦副檢察官,大量來看熱鬧的律師同行,閒著沒事專門去法院旁聽審判以打發時間的無聊人士,新聞記者當然也是少不了的。

媒體派去法庭的轉職速寫畫家開啟畫夾坐在場內,而扛著攝像機拿著話筒的記者則擠滿了外面的走廊,焦急的等待結果。

戈特爾法官宣佈開庭。

法槌落下後,他沒有開始庭審程式,而是看著眾人以一種頗為無奈的語氣發表聲明,“我的外婆叫瑪麗·海因斯。但我承諾她和特別檢察官海因斯先生沒有任何關係。控辯雙方是否需要我對此問題做一個專門的澄清?”

法庭上響起一陣輕笑。

對陣雙方自然都表示完全沒有必要這麼做。

隨即進入正式庭審。

這場聽證會的基本法律問題,也就是圍繞這個問題的證據證詞主要集中在一點上:特別檢察官海因斯先生到低有沒有違反庭外協議。

這方面的判列是最高院在兩年前在《聖託貝爾訴紐約州》案件中的裁決。

這個新鮮熱辣的案子一經宣判就吸引了廣大法律人的眼光,課堂上也討論過。

案情大致是這樣的:

這位紐約州的聖託貝爾先生被檢察官指控犯有“一級賭博罪”和“賭博記錄罪”。

經過聖託貝爾律師的介入,最終控辯雙方達成庭外和解,犯罪嫌疑人承認較輕的“賭博記錄罪”,按照紐約州法律,此罪名最高可判一年有期徒刑。

作為認罪條件,檢察官表示不在法庭審判時對量刑提起建議,並且不再追究“一級賭博罪”。

這方面幾乎和海因斯在庭外協議時的承諾幾乎一摸一樣

實際上賭博記錄罪不算太嚴重的問題,大多數是判幾個月意思意思就得了,甚至還有用社群勞動來代替坐牢的。

協議達成後,被告律師撤回了無罪辯護訴狀,決定以“賭博記錄罪”向法庭認罪,並表示申請是自願的。

法院接受了請求並決定了宣判日期。

事情進展到這兒一切都正常,然後在宣判時法官會在量刑時會考慮被告的認罪態度等各方面因素,做出相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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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從相似性角度來說,和伯格曼案也差不多,如果不考慮那個見鬼的州/聯邦並聯公訴-審判的機制的話。

按照正常推斷聖託貝爾先生大概要坐上三五個月的牢,這是由紐約州無數的類似判例所決定的,對法官而言這也是小菜一碟的事情。

可是由於一系列法庭衙門內部的技術性延誤,這個案子被拖了下去。

在拖延過程中,被告不知道處於何種目的更換了律師。

新律師雷厲風行,在到任後的第三天就向法庭撤回了之前的認罪意向。

被告在撤回申請的附件中的宣誓表中聲稱,他在認罪時並不知道針對他的重要證據是由執法者透過非法搜查所獲得的,所以根據毒樹之果原則,這些證據是無效的。

這又和是不是和謝爾頓案子的細節與邏輯非常類似。

但這份宣誓詞的準確性受到普遍質疑,因為被告在認罪前就已經確認相關證據的合法性,此時再忽然說非法難免有出爾反爾的嫌疑。

於是針對“重要證據是否被執法者以違法的行為玷汙”的查證又讓這個案子繼續被拖下去。

一直拖到原本負責審判的法官退休,另一位新法官接手。

而公訴人方面也換了人員,原公訴人離開,由新檢察官接任。

於是這個案子裡,除了被告沒換外,其它都換了。

愛德華在看到這個案子的時候,曾不無惡毒的對露絲伯格說到“新的法官,律師、檢察官大概要聯合起來向被告打聽案件細節了”。

這聽起來像個冷笑話,但對於被告而言並不好笑。

在法庭上,新檢察官舉著被告之前的犯罪記錄聲稱其與有組織犯罪有密切聯系,故此建議法官判處被告最高刑期-一年。

律師立刻提出異議,理由是在進入認罪程式之前,政府已經答應被告,控方將不對判刑提出任何建議。

新檢察官懵了,顯然他並不知道前同事做出的承諾,隨即辯稱,記錄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支援被告律師的說法,何況被告不是已經撤回了認罪請求了麼,這顯然可以被視為之前的協議已經無效了。

法官最終採信了公訴人的觀點,裁決聖託貝爾入獄一年。

愛德華在研究判列時就對此案搖頭不已,倒不是說案情複雜充滿各種不可說的內幕,而是案情太簡單,簡單的令人髮指。

這種事情發生在司法界簡直是讓人無法理解,說白了就是檢方新舊團隊的銜結工作根本沒做,才導致烏龍的發生,這要是在企業裡,一先一後,倆都得被罰錢或者吃個處分啥的。

可在司法行政系統裡,兩個檢察官什麼事情都沒有,反而是被告倒黴吃了頂格的刑罰。

聖託貝爾當然不服,尋求保釋並等待上訴。

然而這段過程又是和伯格曼案差不多,紐約最高法院第一部門上訴庭確認了對被告的定罪是合理妥當的,並且拒絕其頒發向紐約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於是案子被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聖託貝爾比伯格曼幸運的地方就在於,最終有一位高院大法官批准暫緩執行。

非常諷刺的是,這位大法官正是之前拒絕了伯格曼的馬歇爾大法官,在兩個類似的案件上卻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選擇,也不知道是說這位大人的司法觀念有了變化,還是說伯格曼的惡名昭彰已經達到了讓向來以無畏著稱的聯邦高院大法官都投鼠忌器的地步了。

隨後他的案子入了最高法院確切說是聯邦高院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的“法眼”。

厄爾·沃倫之前以共和黨的身份當了十年的加州州長,任上政績斐然。

這讓立場保守的艾森豪威爾提名他擔任首席大法官,然而這位堅定的共和黨人一旦出現在最高法院後,立刻開始放飛自我,往自由派的道路上狂飆急進,拉都拉不住。

原本往右的方向盤,被朝左一把打死,扭都扭不回來。

以至於艾森豪威爾事後曾後悔“(提名厄爾·沃倫)是我tmd一生中犯過的最蠢的錯誤(the biggest damn-fool mistake I ever made)”

厄爾·沃倫上任後和高院的自由派法官雨果·布萊克,小威廉·布倫南等親密合作,他們聯手“做下了一系列震動美國的案子”:

比如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件-裁定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這直接導致了之後艾森豪威爾被迫派101空降師進入小石城以保護8名黑人學生不受干擾的進入公立學校就讀。

比如耶茨訴美國案-高院明確了,法律監管的是“鼓吹具體行動”,而對“鼓吹抽象的思想和原則”不應作出干涉,這招釜底抽薪大法,直接導致了麥卡錫主義的消亡。

比如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

吉迪恩訴溫賴特案-“如果你沒錢請律師,法庭會為你指派一位。”

最後兩條合起來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用愛德華前世的話來說,這位沃倫大法官是典型的“對犯法的民眾唯唯諾諾,對違法的政府重拳出擊”。

艾森豪威爾任內,被自由派的高院折磨的欲仙欲死,哭笑不得。

聖託貝爾的案子,落到厄爾·沃倫手裡,那政府方面還好的了?

厄爾·沃倫首席聯邦大法官親自撰寫了判決書,認為這個案子裡法官沒有問題,被告和辯護律師也沒問題,是檢察官沒有做好新舊銜結才是問題核心所在。

由於庭外協議是緩解司法資源不足,保證司法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應該享有和法律同等重要的地步,同時為了維護協議保證其得到切實履行,是最高法院的責任。

對此,最高法院贊成對此以及其他未決或即將發生的案件採用憲法規則。

如果檢察官沒有保留“討價還價交易”,則必須撤消判決,州法院將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決定正當程序是否要求(a)履行辯訴交易的特定條件或( b)被告可以選擇以原罪起訴。一種選擇可能在一個案件中伸張正義,而另一種情況在另一案件中伸張正義。但是,在選擇一種補救措施時,法院應該賦予被告以較大的,即使不能控制的偏重,因為檢察官違反認罪交易而被剝奪的基本權利是被告而不是國家的那些。

簡而言之,政府犯錯就應該政府買單,而不是把鍋扣到被告頭上,這不是司法公正,如果不加以糾正,長此以往畢竟導致更加嚴重的司法舞弊和政府失職行為的發生。

聖託貝爾先生被立刻釋放。

伯格曼案件的聽證的關鍵問題就在於此,“特別檢察官公開批評弗蘭克爾的判決是否違反了庭外協議,利用新聞媒體向法官作出實際上的施壓行為,以迫使其加重判決,以及州法院的量刑法官利亞德是否知道他作出了這種批評。”

實際上伯格曼案子比聖託貝爾案更惡劣的地方就在於,後者的檢察官並沒有主觀違反庭外協議的的意圖-他完全是不知情的,而海因斯,呵呵,誰不知道這貨打的是什麼算盤。

然而知道是一回事,要在法庭上證明起來就比較困難,但這也是第一步的攻擊點。

這些都是露絲伯格事先設定的路徑,實際上也只有這樣才能幫助伯格曼免於接下來的那兩年的牢獄之災。

按照愛德華的觀點,伯格曼這回肯定是被冤枉的,根本就是被海因斯當了冤大頭,他不該坐後面這兩年牢。

但若是按照他實際行為來論的話,判個三五年乃至十年都不過分,不過真這樣的話,只怕紐約乃至全米養老業同業公會年會從此就要在監獄裡召開了。

然而現在卻因為檢察官的出於自保的私心,做了小動作,伯格曼反而可以從這上面獲得事實上的好處,這事情的發展讓愛德華有點想不通。

公訴人就該是鐵面無私一板一眼的的司法工具,在辦案過程中時刻想著惦記如何撈好處而不是尊重法律,那還是別叫檢察官吧,索性改名為秘密の搜查官(潛入)。

同時也暗自佩服露絲伯格,要找到這麼個刁鑽的角度就不容易,其次,《聖託貝爾訴紐約州》是個很新的案子,去年剛剛結案,露絲伯格立刻就將其作為判列法來對公訴方,這背後她得下多大的功夫啊。

難怪她說每天只睡四個小時,並非是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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