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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平等,不等於公平(第1更)

“離婚是挺難的,而且代價比較大。”

秦振偉看完手中的資料,有些為難道。

“秦律師,請幫幫我們家溫梧吧。”

“是啊,我們都是普通人家,惹不起這樣的女人啊。”

張父、張母都露出哀求的神色,他們已經把希望寄託給眼前這位年輕的律師了。

秦振偉是任平生特意從君衡律師事務所請來的,藉助他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為張溫梧與羅芸香的離婚案做參謀。

雖然律所主任寧臻一對任平生這個請求有些意外,但萬有網路已經成為君衡律師事務所的大客戶,出於雙方友好合作關係的考慮,她還是派出了所裡的精銳骨幹來幫忙。

秦振偉今年25歲,也是江寧省金陵市人,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他穿著一身整整齊齊的西裝,戴著無框眼鏡,五官端正,雙目有神,只是頭頂有些微禿,看上去就是很典型的法律人形象。

寧臻一把秦振偉派過來給任平生幫忙,並不是隨手之舉,秦振偉雖然年輕,但能力卻很強,短短幾年裡就承辦了好幾個案子,是所裡冉冉升起的一顆新星,也是寧臻一重點栽培的物件。

“秦律師,你覺得這個案子上法庭的話,我方有幾分勝算。”任平生表情嚴肅地看著秦振偉,他這話一方面是為了讓張父、張母瞭解事態的嚴重,一方面也是在試探這個年輕律師的水平。

“任總,是這樣的。”

秦振偉清了清嗓子,很恭謹地說了起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如果張先生把房子過戶給張溫梧的手續,是發生在您兒子與羅芸香領取結婚證之前的話,該房子應認定為對您兒子的個人贈與,屬於您兒子的婚前財產,羅芸香無權要求這套房子,也無法分割這套房子。”

聽著秦振偉的話,張父的臉色一下子暗了下來,張母見勢不妙,拉住他的胳膊追問:

“老張,你是什麼時候把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的?”

張父垂頭喪氣,吱吱嗚嗚的道:

“那是元宵節後的事了,我想著孩子大了,又和女朋友一起住,那套房子也沒必要出租了,所以就把尾款結了,索性登記到他名下。”

任平生插了一句,他問張溫梧道:

“羅芸香知道你父親把房子過戶的事嗎?”

張溫梧點點頭道:

“我爸爸來辦手續的那幾天,都是住在漢海市的房子裡,我們也沒有隱瞞她。”

任平生皺起眉頭,不說話了。

秦振偉點點頭,有些同情地道:

“從張先生您剛才所述的情況來看,由於您把房子過戶給您兒子是發生在領證後,按照最高法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該房子應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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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掌握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更有力的證據,該案上庭的情況不大樂觀。”

“至少,這套房子要分一半給女方。”

律師的話一說完,張母就重重地拍打著膝蓋,責罵丈夫道。

“哎呀,老張你怎麼這麼傻,什麼時候不過戶,趕在這個時候過戶。”

張父也長長嘆氣道。

“我怎麼知道,那個女人不懷好意……”

夫妻倆都陷入了深深的自責中。

“爸爸、媽媽,你們別難過,事情都是因為我引起的,那套房子她要的話,就分給她吧,我以後繼續努力就好了。”

張溫梧看到父母親難過又懊悔的樣子,他實在忍不住了,主動提出道。

“說什麼傻話呢,那套房子現在起碼值200萬人民幣,你要分給她100萬,這麼多錢,到哪裡去籌。”

張父立馬表示反對,炒房是他此生最大的成就,買下漢海市的房子,他也是費了好大功夫,現在眼看著房價一天天飆升,這套房子將來肯定更值錢,他怎麼肯放手。

而且,他目前的資產都在房子裡,其他房子每月都在還貸款,根本拿不出100萬的現金,除非把寧濤市的房子都賣了,那才差不多,但那也不是短時間可以做到的事情。

“就是,不能給她。這個女人這麼壞,不能讓她得逞。”

張母也氣呼呼地響應丈夫,她沒有丈夫算計得那麼多,只是單純出於維護自己兒子的立場,出於女人的直覺,對羅芸香這種撈女行為表示憤慨。

“法律怎麼這麼不公平啊?”

“我們這些小老百姓,平時遵紀守法的,從來不做虧心事,怎麼受害的都是我們。”

“為什麼那個女人,靠一張結婚證就可以分走我們的財產,這也太過分了嘛。”

面對張母的發問,秦振偉無奈地笑了笑,道:

“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是一項很進步、很與國際接軌的法律,在立法上嚴格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制訂,除非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生育子女,其他情況下,通常都是按照男女平等分割的方式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可是,這個房子錢都是我們出的,女方一分錢都沒有出,這樣平分不是等於幫女方搶錢嗎?怎麼能叫做平等?”

張母很不理解地提出異議,這也是普通人對於法律的樸素認識。

秦振偉應該見識過類似場面,所以他不緊不慢地解釋道:

“法律上的平等,與我們通常認為的平等不是一個概念。”

“法律上的平等通常指的是:法律適用的群體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因使用群體的身份、性別、年齡等因素區別對待。”

“法律上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也是程式上的平等,是一種平等普遍適用於所有物件的、抽象原則上的平等。”

“而我們通常理解的那種平等,則是要求在具體社會事務中對不同物件採取不同對待,強調對弱勢群體的救濟和扶持,以達到社會總體平衡的目的。

“這種平等,就是實質平等,就是結果平等,或者用大家都能理解的話來說,叫做公平。”

“公平,是所有法律從業者的最高理想,但也是司法實踐中最難達到的目標。”

秦振偉振振有詞地說著,他自己好像也被激起了法律人的激情,朗聲道:

“我們只能在法律平等的框架下,努力尋找公平。”

雖然秦振偉解釋得很詳盡,但以張父、張母的知識水平,並不能真正理解“平等、公平”之間的涵義。

他們依舊在相互爭論著,抱怨著。

“這什麼破法律,都不能保護我們老實人,還講什麼平等。”

“法律就是要公平,不公平的法律,不是欺負人嗎?”

……

只有任平生暗自點頭,這個秦振偉的確有水平,這個律師請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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